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却不长记性,不汲取教训,不遵纪守法,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10月14日18时许,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过调查取证,将一名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案的犯罪嫌疑人方某(男,30岁,东海县安峰镇人)刑事拘留。
2月1日20时许,方某持C1证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87mg/100ml)驾驶苏G93xxx号小型轿车沿24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海县石榴街道,遇前方刘某驾驶苏GVVxxx号小型轿车同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2月3日,方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案侦查。3月22日,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呈请连云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批,吊销了方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5月31日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决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而在缓刑考验期间,方某并没有汲取经验,好好思过,9月18日21时50分许,方某无证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92mg/100ml)驾驶苏MRM1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海县房山镇吴场村路段,该车前部与前方停在道路右侧刘某驾驶的鲁LH5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L13xx挂号重型仓栅栏式货车尾部碰撞,致方某受伤,车辆损坏。9月24日方某因涉嫌危险驾驶案被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案侦查。
方某因在缓刑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案,东海县人民法院将撤销方某的缓刑判决。目前方某已被关押在东海县看守所,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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