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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证狩猎 构成违法!

时间:2022-01-16 17: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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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证狩猎 构成违法!

案情简介

李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3月底,用老鼠笼在贺村镇水晶山底村“坞尾”田坂溪坑边猎捕了一只黄鼬(俗称黄鼠狼,属鼬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随后在家中进行剥皮(毛皮已经被当场丢弃),鼬肉被做成菜吃掉了。根据国家林业局46号令《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李某猎捕的黄鼬,其基准价值为800元。

根据江山市公安局贺村派出所的移送材料,林业局于8月27日对李某涉嫌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到9月7日调查结束。李某在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已构成违法。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猎捕工具老鼠笼一只;

2、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佰元整(¥:800元)。

案例启示

李某的无证狩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这里小编提醒大家:如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捉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向当地林业部门申领狩猎证,经当地林业部门审核通过予以办理。申领审批条件如下:

1、申请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程序合法;

2、猎捕区域内有可供猎捕的资源;

3、猎捕野生动物的数量、性比及结构合理,对生态系统不构成威胁;

4、猎捕时间、猎捕方法及使用的工具符合规定;

5、申请单位或个人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的用途、目的明确。

案例来源:江山市林业局

编辑: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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