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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将至!

时间:2023-07-26 12: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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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将至!

企业要按证排污、管理部门需依证监管,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正在持续推进中。作为企业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越是时间紧、任务重,排污许可证相关工作就越要仔细缜密,绝不能关键时刻“掉链子”……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表示,对于污染排放等,从过去以项目准入为主的管理向既抓宏观又抓微观的全流程管理转变,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多要素的“一证式”环境管理,推进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到,将基本完成各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更多企业也将参与其中,污染物排放得到全面的监测和管理。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生态环境部已修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等5项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内,共计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48项,污染源源强核算指南18项、自行监测指南14项、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7项,正在逐步健全完善排污许可法规标准体系。据统计,截至9月10日,全国共计核发火电、造纸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6.7万余张,登记企业排污信息4.3万余家。管控大气污染物排放口24.89万个、水污染物排放口5.14万个。

一、提醒!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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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时限:磷肥、汽车、电池、水处理、锅炉行业企业应于9月底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应于12月2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其中渤海沿岸城市(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污水处理厂应于8月底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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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12月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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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止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自8月13日起,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对于已受理的申请,终止办理,并将相关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加快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版)》(环境保护部令 第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9号)等的有关规定,我省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各地应加强宣传引导,组织排污单位及时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9号)规定,,基本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按国家统一要求对接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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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应在申领发证的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若《名录》修订公布后则按照修订后的《名录》执行。

自11月1日起,应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相关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并按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定期提交执行报告,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及台账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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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底,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完成拟发行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及登记管理工作,确保所有排污单位纳入环境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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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版)》(部令第45号)中实施时限为底前且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6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6月30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名录》中实施时限为底前且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12月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中常见问题

1.生产设施信息申报是否存在漏项。生产单元类型、工艺名称、设施参数名称信息、物料的存储设施等是否如实申报。

2.产排污环节信息是否存在漏项。所附工艺流程图与项目现状是否相符,无组织源项是否申报,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是否申报,注意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区分。

3.生产废水去向及废水执行标准申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申报。

4.自行监测信息是否存在漏项及错误。包括厂界无组织污染物监测信息,废气监测频次。

5.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如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守法承诺书、监测点位示意图等材料。

6.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环境管理要求,是否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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