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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老师问答: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赡养老人支出篇(一)

时间:2019-07-25 15: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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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老师问答: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赡养老人支出篇(一)

如果企业存在以下疑难问题请联系我

1、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压力大无法避免

2、成本与费用发票偏少,所得税税负偏高

3、采购货物、支付客户回扣等没有发票

4、高管、业务员工资待遇高,解决不了个人所得税

5、因20%的税率问题,股东不敢分红,不敢做股权转让

6、产品开票差价大,增值税税负问题7、存在的其他问题

1.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赡养年满 60 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 60 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 1000 元。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 1000 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标准扣除方式。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6.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 60 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答: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7.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 60 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8.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答: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 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 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9.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 60 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10.父母均要满 60 岁,还是只要一位满 60 岁即可?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 60 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附件:请看我的“避税手法”到底是什么亲爱的朋友们,大家自问一下,您的企业是否存在以下纳税难题:(1)产品毛利高或账面虚高,造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居高不下(2)部分人员工资高,因缴纳大额个人所得税而怨声载道(3)支付客户回扣、房屋租金、借款利息等,无法取得发票税前扣除(4)个人股东分红、股权转让,无法避免个人所得税(5)单位对外出租房屋,房产税与增值税税负极高(6)其他不能一一列举的节税需求归纳起来就是两个方面需要进行纳税筹划。

第一增值税问题

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就是凭票抵扣。节税的一般思路就是,要么虚开发票增加进项税额,要么减少计税收入。由于金三系统的功能无比强大,虚开发票之路基本封死了。如果企业客户都是一般纳税人,又坚决要增值税进项发票,在销项税额上做文章也基本封死了。

如此看来,增值税是否就是死路一条了?

经反复研究税收政策,符合以下标准的可以大幅度降低增值税,注意绝不是你想象的使用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10万可免税概念,而是整合一切可以利用的税收政策。

由于涉及到节税额度、前提条件、企业规模因素的综合考量,需要综合分析才能达到避税目的,节税模式为:免税、退税。有的情况是普票条件下可以,有的情况是专票条件下可以。

1)客户不需要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即可)的,可以采用增值税免税方法,全部避掉增值税,额度不受限制。

但前提必须是“营改增”单位开展的与“营改增”有关的业务(就是原营业税业务,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其他类型企业和业务不可以。

2)客户需要专用发票抵扣的,可策划的适合范围是:

①生产、加工和修理修配、营改增后的现代服务业。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B级,其他级别不行。

③年增值税纳税额度底线必须保证在70万以上-400万以下。

④符合以上范围的,职工百余人以下规模的非常便于操作。

如果纳税额度达不到70万,性价比非常低,不适宜避税。

这个方法额度有限制。企业规模越小,纳税越多越好操作,规模越大越不好操作。

3)批发零售类商贸业务,除了不能免征增值税以外,可以免征其他所得税、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二)所得税问题

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就是通过转移收入,将高税负变为低税负。转移收入的模式,一定是甲单位向乙单位支付费用的名义进行。但乙单位收取费用并开具发票后,如果仍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后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则毫无意义。

我的避税手法神奇之处就在于它采用了特殊组织方式,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收入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全免。立即变成股东个人的税后分红所得,直接进入彻底的无税收益。

假设按500万计算。如果不转移该项收入,则账面就有浮盈500万收入。纳税测算如下:

①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

②税后净利润=500-125=375

③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375×20%=75万

④合计税负=200万,即税负占比=40%

⑤股东真正的收益是500-200=300万

该方案就是税后收益是完完整整的500万,而不是300万。

这个方案目前可以100%解决所得税抵扣问题,而且全国各地均可以,凡需要消化利润的企业均可以做到。解决了转移利润问题,避掉个人所得税还远吗?

以上如果两个方面都符合条件,我要恭喜您,既解决了增值税,又解决了所得税。如果部分符合条件,解决一个算一个,总比不解决强。

相信并且行动就会看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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