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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利川市法院依法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辱骂公诉人的王某司法拘留5日。
利川市法院在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滥伐林木罪一案过程中,旁听人员王某在庭审中扰乱法庭秩序,经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告诫其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王某仍然不听劝诫,在法庭宣布休庭旁听人员未退庭时又辱骂公诉人。
为切实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司法拘留5日。
法官提示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工作场所,庄重严肃,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对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法院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利川市法院、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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