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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太湖法院宣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车主孙某购买了50万元的商业险,但购买的交强险早已过期,发生交通事故后,孙某被判与借车人朋某连带承担121360元的赔偿责任。
图片来自网络
7月19日,朋某驾驶孙某的小型轿车在太湖县城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造成周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朋某驾驶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购买的交强险早已过期。太湖法院审理认定周某的损失合计143599.3元,因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故法院判决驾驶人朋某与车主孙某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连带赔偿周某121360元,保险公司在超出交强险的商业险赔偿范围内赔付周某22239.3元。
来源:太湖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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