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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具有现金交付能力和交易习惯而借款人抗辩无据的认定借款已交付——万X平诉张X春

时间:2022-11-14 01: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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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具有现金交付能力和交易习惯而借款人抗辩无据的认定借款已交付——万X平诉张X春

出借人具有现金交付能力和交易习惯而借款人抗辩无据的认定借款已交付——万X平诉张X春民间借贷纠纷案

标签:民事抗诉民间借贷纠纷现金支付借款借款人义务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分类:民商事纠纷案例解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苏民再提字第0098号

【判决日期】09月30日

【审理法官】刘悦梅吴晓玲薛爱娟

【申诉人】张X春(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被申诉人】万X平(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申诉人代理人】蒋小涛(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被申诉人代理人】阳学周(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争议焦点】

出借人提供银行流水、财力证明、交易细节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已经将借款以现金的方式完成支付,借款人无相反证据,此时,出借人仅凭一张借据向借款人主张债权,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张X春归还原告万X平借款1 4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张X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借条真实书写时间晚于记载时间,系在澳门补签出具;被上诉人万X平应对实际交付1 400万元借款承担证明责任,芮余琴的借记卡流水不能证明1 400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万X平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万X平答辩称:上诉人张X春上诉理由系虚假事实,本人已经证明自己具有支付1 400万现金的经济能力。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张X春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张X春仍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

原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人张X春不服再审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再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判决不当。(1)被申诉人万X平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借条记载日前后其具有出借1 400万元现金的能力,且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其已实际交付1 400万借款;(2)申诉人张X春、潘x等人的出入境记录均有登记前往澳门和柬埔寨的记载,可以证明诉争借款有从事洗码非法经营活动的可能。

申诉人张X春称:被申诉人万X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交付1 400万借款,且其应承当借款交付的证明责任。故请求撤销生效判决,驳回被申诉人万X平的诉讼请求。

被申诉人万X平辩称:其已提供足够证据证明1 400万借款已交付。故请求维持再审判决。

再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再审判决。

【裁判要旨】

出借人仅凭一张借据主张债权并称巨额借款已现金交付,而借款人抗辩巨额借款未交付。为证明借款已交付,出借人提供了银行流水、财力证明、交易细节等证据证明其具有提供大额现金借款的经济实力和交易习惯。同时,借款人抗辩借款未交付系因借款用于双方合作非法经营,合作终止,债权债务亦终止。但对该抗辩理由,借款人未提供证据,法院及公安机关亦查无实据。另,法院和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发现交易发生地及出借人具有大额现金出借的习惯,且多位证人陈述其曾听闻借贷事实的存在。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交易细节、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足以证明巨额借款已现金交付,而借款人无相反证据证明的,应认定巨额借款已交付。

【法理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熟人关系,或者当地及当事人之间具有现金交付借款的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只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无银行转账凭证或其他交付凭证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时,如借款人抗辩借款尚未实际交付,借贷事实尚未实际发生,在未交付凭证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一概予以否认借贷关系,将不利于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保护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亦不利于资金在民间的自由流通。据此,在出借人仅有借据等债权凭证,却无交付凭证等直接证据时,如何凭借间接证据判断查证借贷事实的发生,尤其是巨额借贷事实的发生,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一)结合借贷金额,出借人须具有交付借款的经济能力。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经济能力是借贷事实发生的前提。尤其是数额巨大的借贷发生时,出借人应提供银行流水、财产证明等多种方式证明出借人具有支付巨额借款的经济能力。(二)结合当地及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如当地及当事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是采用现金方式交付,出借人主张其采用当地或当事人习惯的交易方式交付借款的,应当予以认可。(三)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及证人证言等其他相关证据。如借贷事实真实发生,虽然当事人未留存交付凭证等直接证据,但是其可以详细描述其交易细节,且无自相矛盾之处,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发生的可能。另,有证人证言等其他间接证据,未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亦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发生的可能。(四)借款人未能就借款尚未交付作出合理说明。在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后,借款人有权利要求出借人按约或及时交付借款,亦有义务督促出借人按约或及时交付借款。当借款未交付时,借款人应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作出合理说明。综上,在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债权凭证后,出借人主张债权并称借款以现金交付但未交付凭证的,如借款人未就借款未交付提供合理说明,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交易细节、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又足以证明出借人已通过现金方式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时,可以认定借贷事实的发生。

本案中,出借人仅凭一张借据主张巨额债权并称巨额借款已现金交付,而借款人抗辩巨额借款未交付。首先,根据出借人的银行流水、财产证明等证据,可以认定出借人具有支付巨额借款的经济能力;其次,根据银行流水及实地调查,可以认定出借人具有大额资金现金交付的交易习惯;再次,根据出借人陈述的交易细节及多个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最后,借款人出具借条后,负有及时催促出借人交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抗辩称借款原因和用途系双方合作非法经营,合作终止,双方债权债务即终止,但对该解释借款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且经法院和公安机关核实查无实据。据此,出借人仅凭一张借据主张债权并称巨额借款已现金交付的,因出借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现金交付能力和交易习惯,而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交易细节、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又足以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同时借款人抗辩借款未交付的原由无据证明,故应当认定借款已交付,出借人的债权主张应予以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文章转自法律家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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