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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明光一男子将电瓶车放楼道内充电引发火灾

时间:2019-09-01 11: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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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明光一男子将电瓶车放楼道内充电引发火灾

电瓶车楼道内充电引发火灾,我市一男子被行政拘留!

电瓶车因其经济,便捷,方便的特点,近年来越来越成为大众出行代步的首选交通工具。但如果在使用、停放、充电的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就极有可能引发火灾。10月21日晚8时许,我市某小区一个单元楼内发生火灾。接警后,市公安局西环路派出所联合市消防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由于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后经查,该小区居民朱某将自己的电瓶车停放在楼梯间内,并从楼上家中私拉电线至一楼对电瓶车进行充电,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短路引起火灾,导致现场两辆电瓶车和一辆摩托车完全烧毁。目前,违法人员朱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在此,明光公安提醒广大群众朋友,消防安全无小事,为了确保您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使用电瓶车时要自觉做到:1、在购买电瓶车时,要注意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市场知名度较高、知名品牌的车辆,同时注意查看电瓶车是否具备欠压、过流保护功能和短路保护功能。2.电瓶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类故障,在维修过程中,要选择专业的维修机构和人员,不得擅自拆卸电气保护装置,确保电气线路和保护装置完好有效。3、存放车辆时要加强车辆管理,实行集中存放,并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在建筑首层门厅、走道及楼梯间内存放电瓶车。4、车辆充电时选择有良好通风环境的室外进行,使用标准充电桩进行充电,线路要加装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严禁私拉电线进行充电。充电时,充电器切勿用物品覆盖,避免充电时间过长,应当按照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充电,充电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小时。严禁在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不得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瓶车或为电瓶车充电。

法律责任,跑不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起火灾事故责任人朱某因电动车充电过失引起火灾,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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