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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是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 导致公司主要财产 账册

时间:2020-10-30 13: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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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是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 导致公司主要财产 账册

本文观点

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要实现其债权,必须依靠公司股东的清算行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是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案例来源: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榕民终字第2600号,福建东快传媒有限公司诉福州日报社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裁判时间.10.23,载于《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商事审判案例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榕民终字第2600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一、原告诉称福州神五公司由三被告福州日报社、福州报业传媒集团、福州报业发行公司于11月共同出资成立,自起该公司一直未参加年检,并于1月被福州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神五公司营业期间尚欠原告广告款174306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成立清算组对神五公司进行清算。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同年作出()鼓民初字第55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三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组成清算组,对神五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以清算的财产支付所欠原告的债务。法院判决后,三被告至今仍未组成清算组对神五公司进行清算,也未偿还原告任何欠款。故请求判令:三被告对神五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辩称答辩人作为神五公司的股东,已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原告曾两次就同一事实以不同案由诉至法院,并在上述案件的判决书生效后,怠于申请强制执行,现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三、福州鼓楼法院意见(被撤销)神五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对神五公司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公司股东的清算行为。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确认各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进行清算,但各被告至今未履行清算义务,使原告的合法债权无法得到受偿,虽原告未申请强制执行清算,仅是放弃强制执行的权利,原告的实体权利仍未丧失,各被告认为原告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的辩称不能成立。因神五公司尚欠福建东快传媒有限公司174306元及利息,各被告不履行清算义务已构成对原告合法债权的侵权,虽神五公司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但、的审计报告不能证明其以后的资产负债情况,也不能就此不履行清算义务,因此,各被告应当对原告未实现的174306元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福州鼓楼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福建东快传媒有限公司174306元及利息四、福州中院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是“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而本案中,虽然上诉人未及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神五公司履行清算义务,但福州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表明神五公司的财务账册并未毁损灭失,即神五公司并不存在无法清算的情形,而且被上诉人福建东快传媒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的怠于清算行为致使神五公司的财产遭受了减损或灭失,因此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适用情形,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为由要求其对神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福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是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 导致公司主要财产 账册 重要文件等灭失 无法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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