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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发生口角 拘禁他人难逃法网

时间:2022-01-24 22: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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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发生口角 拘禁他人难逃法网

因怀疑他人车辆蹩停自己小车,遂发生口角,继而非法拘禁他人。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4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高某同朋友吴某驾驶白色起亚K5小轿车在桥底街道南沿泾石路向南行驶的过程中,因怀疑相向而行的被告人田某驾驶的陕DK9731灰色小型面包车朝自己一侧打方向,便调头追上正在桥底“十字”等候红灯的被告人田某,并下车责问原由,后二人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马某和耿某(另案处理)也到达现场见被告人田某的车被拦挡,便下车查看情况。被告人田某先朝被害人颈部打了一拳,耿某见状也对被害人高某实施殴打,被害人高某被打倒在地。被告人田某、马某又对吴某实施殴打,吴某趁机逃离,耿某便去追吴某。被告人田某、马某强行将被害人高某拉上面包车并带至桥底村三组村民刘涛家中。被告人田某将被害人高某拉到刘涛家过道内,让被害人跪在地上,并用刘某家中的板凳(木质)和自己的皮带再次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殴打过程中,刘某之父被惊醒并子以制止,被告人马某和后来赶来的耿某见状也上前阻拦田某继续殴打被害人,被害人高某趁机逃离现场。后经陕西省成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司法)鉴(伤)字()21号鉴定,被害人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耿某同被害人高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高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且已实际履行,被害人高某并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田某、马某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纠纷,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在此期间对被害人实施殴打,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此次犯罪中表现积极,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在此次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故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进行了处罚。(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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