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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是否还可以向承包人主张承担工程质量问题?如果双

时间:2021-03-13 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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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是否还可以向承包人主张承担工程质量问题?如果双

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可以交付给发包人使用。如果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依据《施工合同解释》规定,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了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发包人擅自使用了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应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对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风险自担责任。但《施工合同解释》仍规定除外情形,即承包人应对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出现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时承担责任,是因为这种质量问题往往是因为属于承包人施工重大过错造成的,发包人可以追究承担人因此的施工责任。

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双方合意交付使用的过后,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由谁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施工合同解释》对此没有特别规定。据此,从法律适用上看,遵循“有特别规定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适用一般规定”的原则,如果简单套用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司法解释,与发包人擅自使用单方过错情形一样豁免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瑕疵责任,会对发包人不公平。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意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双方均违反了《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均有过错,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均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对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责任,确定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

相关法律法规:

1.《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是否还可以向承包人主张承担工程质量问题?如果双方合意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 应由谁承担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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