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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一名原告家属走进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办公室,将写有“秉公办案,执法如山”的锦旗送到了交通巡回法庭干警手中,对杨怡法官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表示感谢。10月2日凌晨4时左右,杨某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南丹驶往南宁方向,该车辆为杨某所有,05时45分行至都安县国道210线2780km+150m处时,车辆与从道路左侧(金城江往都安方向)横过道路右侧的行人韦某义、卢某小发生碰撞,韦某义经都安县下坳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卢某小经河池市民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杨某明受伤,车辆损坏。本次事故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杨某明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义、卢某小应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死者卢某小的家属向都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杨某明、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等人民币394050元。
死者韦某义的家属向都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杨某明、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公司赔偿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韦某义生前于深圳务工和生活7年,应依照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计算)人民币 1337319 元。
深圳取证现场
至此,历时五个月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得到了化解,原告拿到了期盼已久的赔偿款。于是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来源:都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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