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钢筋机械连接的一般规定
1、接头性能要求
1.1、接头的设计应满足强度及变形性能的要求。
1.2、钢筋连接用套筒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的有关规定;
套筒原材料采用45号钢冷拔或冷轧精密无缝钢管时,钢管应进行退火处理,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对钢管强度限值和断后伸长率的要求。
不锈钢钢筋连接套筒原材料宜采用与钢筋母材同材质的棒材或无缝钢管,其外观及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棒》(GB/T 1220—)、《结构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5—)的规定。
1.3、钢筋机械连接方法分类及适用范围,见表5-1。
表5-1 钢筋机械连接方法分类及适用范围
1.4、接头应根据极限抗拉强度、残余变形、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等,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其极限抗拉强度必须符合表5-2的规定。
接头极限抗拉强度 表5-2
2)Ⅰ级、Ⅱ级、Ⅲ级接头应能经受规定的高应力和大变形反复拉压循环,且在经历拉压循环后,其极限抗拉强度仍应符合表5-2的规定。
3)Ⅰ级、Ⅱ级、Ⅲ级接头变形性能应符合表5-3的规定。
接头变形性能 表5-3
1.5、对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结构构件,设计应根据钢筋应力幅提出接头的抗疲劳性能要求。当设计无专门要求时,剥肋滚轧直螺纹钢筋接头、镦粗直螺纹钢筋接头和带肋钢筋套筒挤压接头的疲劳应力幅限值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普通钢筋疲劳应力幅限值的80%。
1.6、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有关规定。
2、接头应用要求
2.1、接头等级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结构中要求充分发挥钢筋强度或对延性要求高的部位应选用Ⅱ级或Ⅰ级接头;当在同一连接区段内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为100%时,应选用Ⅰ级接头。
2)混凝土结构中钢筋应力较高但对延性要求不高的部位可选用Ⅲ级接头。
2.2、连接件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的规定,且不应小于0.75倍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和15mm的较大值。
2.3、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宜相互错开。钢筋机械连接的连接区段长度应按35d计算,当直径不同的钢筋连接时,按直径较小的钢筋计算。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的面积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头宜设置在结构构件受拉钢筋应力较小部位,高应力部位设置接头时,同一连接区段内Ⅲ级接头的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25%,Ⅱ级接头的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50%。Ⅰ级接头的接头面积百分率除本条2)和4)所列情况外可不受限制。
2)接头宜避开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的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应采用Ⅱ级接头或Ⅰ级接头,且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50%。
3)受拉钢筋应力较小部位或纵向受压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可不受限制。
4)对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结构构件,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50%。
2.4、对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结构,接头应选用包含有疲劳性能的型式检验报告的认证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