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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19-06-03 06: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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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包括特种作业等十项内容,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职业病的一项综合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在公司属地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和外协施工单位。

第二条 特种作业

(一)凡从事电工、起重机械(包括司机、挂钩、指挥)、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其身体条件、培训、考核,应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持证方能独立作业。

(二)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的梯(架)子和平台必须牢固,摆放要稳妥或有人扶持;所搭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在无安全防护栏的部位工作,必须系好安全带(绳),戴好安全帽,穿好防滑的胶(布)鞋。

3、施工前,工作区的地面,应设安全护栏和立(挂)“危险,上面有人工作”或“禁止通行”等明显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4、工具、材料等物要用绳索捆好,或者装入工具袋内,用绳索提升或降落,禁止上下抛掷;特殊情况需向下抛物件时,应先发出信号,避开下面人员和设备。

5、工作部位靠近带电设备或高压电线时,事先应采取确保安全的可靠防护措施或保持安全距离。否则,必须停电后,才能作业。

6、中部未设防护网(隔板),禁止在垂直的上、下方同时作业。

7、遇有六级以上的强风,不准进行露天高处作业;夜间没有充足的照明,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8、工作中要高度集中思想,不准在高处闲谈或瞌睡休息,工作完毕,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拆除架子、标牌,打扫场地。

9、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和视力不符合要求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三)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2m以上(含2m),有坠落危险的高处作业(如搭架、拆架、安装等)施工前,均要填写“特种作业申请表”,报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审签意见,呈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动工。

(四)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或设备)需进行动火焊割作业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油库(罐)、喷漆间、浸漆间、滤油间、干燥间等易燃易爆场所(设备)进行安装、检修作业时,应尽可能采用不动火的安装、检修技术措施。对必须就地进行动火焊割的,事先应办理“动火许可证”,报安全管理部门审签意见,呈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动火。

2、动火前,必须创造确保安全的动火条件。对动火场地(设备)的易燃、易爆物资、(介质),应彻底清除或转换,经动火分析符合动火标准,并配备必须的灭火器材和动火监护人方可施工。

3、焊割罐体、油(气)管道,必须拆除(关闭)周围管线(阀门)或加盲板封堵,全部打开罐顶呼气阀和入孔。管道动火的一端须保持敞口(通大气),并在阀门处挂上警示牌或加锁。严禁对密闭的容器(管道)进行动火。

4、动火作业,须经考试合格的焊(割)工执行。操作者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动火完毕,须会同动火监护人检查现场,熄灭余火,清理工作场地。

5、电(气)焊工具、焊机、乙炔气瓶必须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必须相距5m;电焊机接地线须搭在焊接件上,相距不得超过2m。

第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毒品

(一)对易燃、易爆、化学毒品的保管、领发、运输、装卸、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保管、发放、领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安全专业训练,熟知易燃、易爆、化学毒品特性和安全卫生知识。

(二)易燃、易爆、化学毒品的仓库,应严禁烟火。其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地面平整,通风良好,与厂房、生活用品室保持15m以上的安全距离,备有防火、防盗、防毒等设施,并有严格的出入制度。

(三)易燃、易爆化学毒品的保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批物品均有制造厂的证明书,包装完整,标志明显;

2、要按其特性分类存放,对灭火方法不同以及能相互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存放在一起;当库内温度超过35℃时,应采取通风降温措施;

3、不得露天存放。库内物品要经常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备有专用的帐册,将物品名称、入库时间、数量及领用单位、领用时间、领取数量和领取人、发放人等项目,详细登记,账物相符。

(四)易燃、易爆、化学毒品的领取,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由专人负责领取。领取时,须经领用单位的主管领导签字;领回后,由专人负责管理,存放在专用的器具内。

(五)易燃、易爆、化学毒品的运输和装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装卸的车辆、工具及其容器、包装必须安全可靠,其装运的车辆应选择平坦路面行驶,做到不损坏,不泄漏;

2、灭火的方法不同,能相互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同车装运;

3、严格执行装运物品说明书的有关安全规定。

(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毒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工作地点不得吸烟、饮食。工作后,离开工作地点在吸烟、饮食前,必须脱下防护用品,将手洗净消毒;

2、剧毒化学品的试验、调配工作,应在有局部通风位置内进行,并在工作前五分钟启动通风机,使用的工具器皿等物,应经消毒处理,不得带出工作室。当班未用完的剧毒品,应立即交给保管人员保管;

3、皮肤有破损,或患有过敏性皮炎的人员,严禁操作或接近剧毒化学物品;

4、化学毒品及其废液、废渣,未经环保监测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排放或抛弃。

第四条 瓶装乙炔气

(一)瓶装溶解乙炔气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二)乙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

(三)使用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用铁制件或工具等物敲、撞瓶体和附件;

2、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小于10m(高处作业,应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

3、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

4、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5、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6、与氧气瓶同时并用时应尽量避免两种气瓶放在一起。如必须同放一起时,应使两种气瓶的出气口相反方向放置;

7、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合金含铜量应低于70%;

10、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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