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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应交多少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25%*20%税率=5万元,或直接计算:100万*5%=5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应交多少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25%*20%税率+200万*50%*20%税率=25万元,或直接计算100*5%+200*10%=25万元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0号)在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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