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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无法拨通投诉人电话且无其他联系方式无法调解获支持!

时间:2024-01-07 17: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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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无法拨通投诉人电话且无其他联系方式无法调解获支持!

警告:本案例仅供法律研究学习!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张**,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月6日在全国1234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投诉作出的结案反馈,于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13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6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4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关于宁波某文具实业有限公司在天猫网销售商品违法。被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称数次联系申诉方……无法调解。被申请人只是对投诉走个过场,在电话联系申请人无应答的情况下,无法调解,而不是终止调解,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且被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联系过申请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投诉走个过场,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对宁波某文具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投诉,申请人未提供购买截图、产品信息等投诉相关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无法确认其购买与投诉的真实性。被申请人为获取相关案件材料和进行消费调解,于1月24日9时13分、1月25日10时14分、1月26日14时54分共三次拨打申请人提供的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到申请人,且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联系方式,故于2月6日将情况予以反馈。且宁波某文具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其合法经营,拒绝了申请人的赔偿要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月22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宁波某文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信笺纸,承诺重量55g,实际不止这么重,没有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实际经营地(宁波市鄞州区)和工商登记地址不一致;“made in china”英文大于其他汉字,违反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二款“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的规定。申请人要求宁波某文具实业有限公司赔偿五百元。申请人未提供购买证明、产品信息等相关材料,且申请人的投诉未载明消费者地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1月24日9时13分、1月25日10时14分、1月26日14时54分共三次拨打申请人提供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到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详情截图、《杭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第054号)、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12315消费者申诉转办单》、《宁波某文具实业有限公司投诉回复》、已拨电话照片3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第70号)、信笺纸包装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诉,未提供投诉的事实根据,亦未载明消费者的住址,不符合消费者投诉的条件。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共三次拨打申请人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申请人,且申请人未提供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无法确认申请人购买和投诉的真实性,无法向申请人获取案件相关材料,申请人的投诉不符合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投诉走个过程,不予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7月6日

(来源: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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