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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5案—Part 2【案例分析】保证期间届满后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时间:2018-09-10 07: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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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5案—Part 2【案例分析】保证期间届满后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为追讨出资款,严某光将两股东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10月9曰,严某光、李某龙和李某英三方共同出资成立亿华公司。2月6日,亿华公司作出的董事会决议,记载:原股东构成 包括严某光(丙方)、李某英(甲方)、李某龙(乙方);甲、乙、 丙三方于10月9日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共同出资成立亿华公司;甲方出资800万元,乙方出资700万元,丙方出资5197453元, 合计7453元;其中注册资金甲方400万元、占股份40%,乙方350 万元,占股份35%,丙方250万元、占股份25%;成立亿华公司后,公司于10月18日与内蒙古金利达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大榆树沟煤矿第二采区承包协议;因该矿至今为止仍无法开采,三位股东对上述事实评估后,其中严某光判断该矿近期无法开采,因此提出解除合同并按协议执行赔偿亿华公司的经济损失条款,但李某英、李某龙同意继续等待,为此甲乙丙三方达成董事会决议如下:丙方退出该项目的合作,退出亿华公司所持股份;丙方在该项目出资500万元由亿华公司和甲方、乙方、丙方共同确认;投入费用197453元由亿华公司和甲方、乙方、丙方共同确认;甲方、乙方、丙方一致同意甲方受让丙方股份,甲方在6月30日前将500万元款项支付给丙方以完成股份转让;2月6日前,完成原股东丙方股份转让的工商法律手续,受让方股东李某英付款100 万元,预定2月25日,双方共同完成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办理转让法律签署手续;4月30日前,受让方股东李某英付款200万元;6月30日前,受让方股东李某英付款200万元;转让方收齐以上款项后,协议中的股权转让手续完成;投入费用部分 197453元由亿华公司在4月30曰前支付完毕;股权受让方李某英如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款,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银行逾期付款利率的四倍向违约方计算违约利息;亿华公司甲、乙两方股东及总经理为保证能有效执行董事会决议,需负连带违约责任;亿华公司作为保证方在董事会决议的保证方处盖章确认。同日,严某光出具委托书,委托贾某伟办理股权转让法律手续,并将该委托书、原件交付亿华公司。1月10日,李某英向严某光支付首期收购款5 万元,但是其余495万价款一直拖欠未付。为此,严某光诉请李某英和李某龙共同支付转让款495万元和逾期付款利息。

(第二部分已经结束,明天17点准时更新)

本案例由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李凤鸣律师提供。如有法律服务需要,可以关注李律师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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