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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亿元借壳案!虚增营业收入 虚构收回经纪佣金 遭证监会处罚

时间:2019-06-13 15: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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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亿元借壳案!虚增营业收入 虚构收回经纪佣金 遭证监会处罚

昨日,上市公司欢瑞世纪发布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1月29日,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摘要。2月1日,欢瑞世纪公告董事会决议及重组草案,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文化)、陈援、钟君艳等60名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瑞影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5月16日,欢瑞世纪公告重组草案修订稿。

10月10日,欢瑞世纪公告《欢瑞影视-6月30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30.00亿元,超过欢瑞世纪经审计合并财务报告资产总额308.37万元的100%;欢瑞世纪度未产生营业收入,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欢瑞影视度营业收入约为29,420.49万元,超过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10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1月9日,欢瑞世纪公告其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核准。11月11日,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欢瑞影视成为欢瑞世纪并表的全资子公司。

二、欢瑞影视及欢瑞世纪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

欢瑞影视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度、度、度及半年度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主要违法事实有:

(一)欢瑞影视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的情况

1.欢瑞影视于12月确认《古剑奇谭》版权转让收入49,056,603.78元,发行收入1,471,698.11元,同期结转成本25,719,582.60元(含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增加营业成本7,200,913.32元)。欢瑞影视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签订的《电视剧<古剑奇谭>中国大陆独家首轮播映权转让协议》生效时间为2月17日,晚于欢瑞影视12月确认《古剑奇谭》营业收入时间,且欢瑞影视在6月27日才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完成《古剑奇谭》母带交接工作,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欢瑞影视会计政策的规定。

2.欢瑞影视于12月确认《微时代之恋》版权转让收入18,867,924.53元,同期结转成本8,461,021.66元。欢瑞影视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影视节目独占授权合同书》(以下简称《授权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生效时间为1月10日,晚于欢瑞影视12月确认《微时代之恋》营业收入时间,且《授权合同》存在解除并退款的风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欢瑞影视会计政策的规定。此外,欢瑞影视不能提供12月已完成母带交接的资料,不能证明12月已完成母带交接手续。

3.欢瑞影视于12月确认《少年四大名捕》版权转让收24,905,660.38元,发行收入2,988,679.25元,同期结转成本15,375,674.85元。欢瑞影视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签订的《电视剧<少年四大名捕>中国大陆独家首轮播映权转让协议》生效时间为2月26日,晚于欢瑞影视12月确认《少年四大名捕》营业收入时间,且欢瑞影视在3月13日才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完成《少年四大名捕》母带交接工作,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欢瑞影视会计政策的规定。

综上,欢瑞影视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9,396,226.42元;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894,339.63元。

(二)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少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1.欢瑞影视虚构收回上海轩叙文化交流中心(普通合伙)(原名上海嘉行文化交流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轩叙)应收账款8,500,000.00元,造成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250,000.00元。欢瑞影视与上海轩叙在签署的《演艺人员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欢瑞影视每年向上海轩叙收取演艺人员固定佣金,约定的固定佣金为1000万元。欢瑞影视于6月记账确认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850万元。经查,该笔回款来自于王贤民控制的银行账户,最终实际来源于陈援、钟君艳。陈援指定王贤民将该笔资金从浙江悦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账户转入曾某账户,并要求曾某通过上海轩叙将资金转回欢瑞影视,作为收回上海轩叙应支付的的850万元固定佣金。

2.欢瑞影视虚构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17,000,000.00元,造成半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675,000.00元。欢瑞影视与上海轩叙在签署的《<演艺人员委托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欢瑞影视每年向上海轩叙收取演艺人员固定佣金,约定的固定佣金为1700万元。欢瑞影视于1月确认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1700万元。经查,该笔回款最终实际来源于陈援、钟君艳控制的公司。陈援安排其控制的欢瑞文化和欢瑞世纪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将1700万元资金转入王贤民控制的银行账户,请王贤民安排人员将这1700万元资金转入曾某银行账户,并要求曾某通过上海轩叙将资金转回欢瑞影视,作为收回上海轩叙应支付的的1700万元固定佣金。

综上,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25,500,000.00元,造成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250,000.00元,半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675,000.00元。

(三)欢瑞影视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情况

按照3月7日欢瑞影视与浙江天光地影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连续剧<掩不住的阳光>投资合作摄制合同》约定及实际支付投资款的时间,12月,欢瑞影视应该将12月支付的520万元从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但欢瑞影视直到12月才由会计师将相关款项进行调整并计提坏账准备。欢瑞影视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造成少计提坏账准备52,000.00元,少计提坏账准备208,000.00元,少计提坏账准备2,340,000.00元。

(四)欢瑞影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欢瑞影视资金的情况

陈援、钟君艳、欢瑞文化在本次重组交易前后均与欢瑞影视和欢瑞世纪构成关联关系。经查,欢瑞文化通过利用合作拍摄电视剧《铁血黑金》项目,从3月至2月累计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200万元。钟君艳及欢瑞文化利用向旗下艺人李某某借款事项,从6月至3月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800万元。上述事项造成欢瑞影视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700万元的关联交易,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700万元的关联交易,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半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综上,欢瑞影视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因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欢瑞影视及第三方提供的相关合同、项目台账、账簿及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欢瑞影视是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欢瑞文化和王贤民作为欢瑞影视重组前的原股东,是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对象。欢瑞影视、欢瑞文化和王贤民均属于《重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各方”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其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财会见闻注:

度审计机构为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至今已为欢瑞世纪连续审计6年。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微信公众号“财会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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