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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刀杀闺蜜者被判死缓 网友铺天盖地的“轰炸”!

时间:2020-04-07 20: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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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刀杀闺蜜者被判死缓 网友铺天盖地的“轰炸”!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

一女护士沉迷赌博,196刀刺死闺蜜,

死者家属不服死缓判决提出申诉。

报道出街后引起广泛关注。

1月29日,湖南永州零陵区太谷酒店内发生一起命案。死者王某身中196刀,在酒店内当场死亡,行凶者方某很快被警方抓获。

据悉,事发时王芳26岁,方琦29岁。王芳父亲称,女儿和方琦均为当地某医院护士,两人曾是闺中密友,方琦沉迷赌博后,多次找王芳借钱,甚至曾架刀威胁女儿拿钱,两人关系破裂。认识王芳十多年的好朋友李婷(化名)介绍:“她俩当时特别要好,甚至同吃同住。”李婷回忆,“但方琦沉迷于赌博后,一切就开始变了”。

方琦(左)和王芳(右)

判决书显示,方琦父亲称,为了给女儿还赌债,他曾卖了一套房。李婷介绍,1月,方琦曾刀架王芳脖子“借钱”,王芳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将方琦抓获。后来方琦家里求着王芳写了谅解书,检察院对方琦作出了不起诉处理。王芳父亲介绍,方琦从看守所里出来后,再次找女儿和其好友李婷借钱,一共借了58万,“其中王芳的一个朋友出了10万,李婷出了20万,王芳出了28万”。

王某父亲表示,王芳一共身中196刀。“一审开庭时,我们看到了案发现场酒店监控录像,凶手一路追杀我女儿,从10楼跑到2楼,我女儿满身是血,凶手一边追一边捅,整个过程持续了15分钟”。

王某遇害

12月20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被告人方琦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于这个结果,王芳的家人不能接受。1月25日,王芳父亲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刑事申诉书,申诉理由为“量刑不当”。

针对这一判决结果,

网友们瞬间炸开了锅:

判轻了!196刀,竟然才判缓刑!

面对铺天盖地的质疑,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此做出了回应。

法院称:被告方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被抓获归案后,被告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方某杀人系同性情感纠纷及经济纠纷引发,且方某具有法定的坦白从轻处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虽然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此事件进行了回应与说理,

但网友们似乎并不买单,

甚至有的网友还对法官进行了质疑……

那么问题来了,

案子真的判错了吗?

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有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方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其在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内进行处罚,这毫无疑问。也就是说,方某确实最高可面临死刑的处罚。

但与此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八条关于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那么,196刀算不算罪行极其严重?其实,法院对于认定“罪行极其严重”的情节,并没有具体的司法认定标准

更为关键的是,在本案中,湖南永州中院判处方某死缓最主要的原因,并非在“罪行极其严重”这一争议焦点上,而在于方某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湖南永州中院判决书显示,被告与被害者双方之间为“情侣关系”、且具有“坦白”情节,故作出酌情从轻处罚的决定。而方某的“坦白”情节,也确实是我国《刑法》中所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之一。《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未能主动投案,虽不属于自首,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除此之外,被告与被害者双方之间为“情侣关系”也成为量刑的一个关键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有时舆论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司法结果满足民众的正义评价标准;而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司法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包含裁决程序的合法以及裁决结果的适法。这就导致了有时候公众所期待的结果,会与司法作出的判决有所差距。

所以,即使此案的最终结果与公众所期待的结果有差距,但方某的判决结果是由司法机关通过正当程序依法认定的,我们应当给予尊重,我们应当尊重法院的判决。

在另一方面,作为法治社会的成员,我们当然拥有对公共事务发表评论的权利,而且完全可以从普通人的视角、或者跳出普通人的视角说出自己的理解。

同时希望,我们绝大多数的网友都能持着平和的态度,有理有据,引经据典,据理力争,而非铺天盖地的谩骂、中伤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倘若如此,我们或许在不知不觉中会陷入到“恶”的一面,这难道不与我们最开始所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背道而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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