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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包括四种类型 会受何种惩处?

时间:2020-07-10 1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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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包括四种类型 会受何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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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财经节目主持人、“股市黑嘴”廖英强等人因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报道称,廖英强利用其名人效应,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获利数额巨大。那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到底会受到何种惩处呢?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包括四种类型

随着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证券期货类犯罪呈逐年上升态势,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及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曾经辉煌一时的“私募一哥”徐翔正是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拉下神坛,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80后富豪、恺英网络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悦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逮捕。

所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2条第一款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种类型: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其中,最后一种类型属于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行为是否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曾引发过争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行为人具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一)“蛊惑交易操纵”。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二)“抢帽子交易操纵”。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三)“编造重大事件操纵”。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四)“利用信息优势操纵”。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五)“虚假申报操纵”。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六)“跨期、现货市场操纵”。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情节严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实际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入罪比例并不高,多数被处以行政处罚,廖英强在去年就曾因操纵股票被证监会开出了1.29亿元的天价罚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我国证券、期货市场起步较晚,证券市场管理经验相对不足,有关法律制度和证券、期货业规章还不够完善。当操纵市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将会受到刑罚的处罚,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10%以上,实施刑法第18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20%以上的。如果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50%以上,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二)实施刑法第182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20%以上的。同样,若达到总成交量50%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三)实施前述“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中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严重”。

(四)实施刑法第182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的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2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20%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若超过标准的五倍,累计成交量达到50%以上,且占用保证金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严重”。

(五)实施刑法第182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20%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若达到总成交量50%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则属“特别严重”。

(六)实施“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1000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0万元属于“特别严重”。

上述“情节严重”的情形没有非法获利数额的要求,即使行为人并未实际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中获利,仍然可构成此罪。此外,还增加规定以违法所得数额为入罪标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其中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两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处罚

被告人吴某是一家证券投资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他先后利用他人身份证开立由其控制的沪、深证券账户,并使用这些账户在多个证券交易机构开立十余个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随后,吴某采用先买入股票,后利用其公司的名义,通过电视台《天天胜券》节目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价格上涨后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46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证券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根据刑法第186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明确对于本罪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从宽处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如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对于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此外,对于单位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行为的,依照《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王向明(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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