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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检说·No.7】缓刑期间又犯罪 咎由自取再获刑

时间:2022-04-02 06: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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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检说·No.7】缓刑期间又犯罪  咎由自取再获刑

点击收听《平检说》

曾经有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摆在姜某面前

但他没有珍惜

等到失去的时候

才追悔莫及

今天我们来看看

缓刑期间又犯罪

会怎么样?

先来学个知识点:

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我国《刑法》设立缓刑制度,其目的在于对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予羁押,但要进行再教育,引导其正确的实施法律行为,考验其悔罪认罪的态度,在缓刑考验期届满后,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如果犯罪分子没有深刻反省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此时,对犯罪分子该如何处罚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学习一下:

身边案例:

5月30日,被告人姜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平原县六号路医院西门附近时,与前方停驶的消防车发生碰撞,因姜某涉嫌酒驾且拒不配合交警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由护士为其抽取血液鉴定。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姜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9mg/100ml。

在审理本案时,查明姜某因本次犯罪前,即12月12日也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本次犯罪时,缓刑考验期还没有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因此,9月4日县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姜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缓刑,被告人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罪犯姜某将在监狱之中接受惩处和改造。

接判决后,姜某认罪服判,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并表示将认真服刑,争取能够早日出狱与家人团聚。

检察官释法:

缓刑≠没判刑

从本案可以看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行为人,根据法律规定要撤销缓刑,与后罪合并处罚,这种处罚方式是对犯罪分子不积极悔罪认罪的加重处理制度,起到打击犯罪的社会作用。在适用撤销缓刑时,要将前罪对被告人已经羁押的期限,从本次合并处罚的实际执行期内予以扣减,让犯罪分子的判决刑期与前后两罪累计羁押的期限相符,防止叠加刑期的出现。

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之人一个改过的机会,更是给他们戴上了一顶无形的紧箍咒,让他们在缓刑考验期内时时刻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姜某本应在12月缓刑考验期满解除矫正,然而却在缓刑期内又犯罪,被撤销缓刑与原罪并罚在监狱服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心存侥幸酒后驾车的姜某,在戴上手铐的这一刻,心中怎一个“悔”字了得……

供稿:马芳芳

策划编辑:霍娜

配音: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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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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