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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启动!今年8月底前 这10个村居也将腾空拆除!又一批人身价暴涨.....

时间:2023-05-19 12: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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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启动!今年8月底前 这10个村居也将腾空拆除!又一批人身价暴涨.....

下许多人最关心当然就是拆迁 大伙问的最多是:咱们这里到底拆不拆了? 你看最新公告来了!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现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5号)予以公布。 一、征收目的:为进一步改善诊疗环境,满足市民医疗需求,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东至绍兴市中医院、新世纪公寓、南至原科技馆、西至稽山路、北至东街的15幢住宅及沿街商铺(详见附件1)。 三、征收部门: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四、征收实施单位:越城区塔山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六、签约期限:3 月15 日至3 月26 日七、搬迁期限: 3月15 日至4 月23 日八、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越城区塔山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有关手续。被征收人如对《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5号)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1.塔山片区15号地块(中医院周边)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2.塔山片区15号地块(中医院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3月6日附件1塔山片区15号地块(中医院周边)征收范围红线图附件2塔山片区15号地块(中医院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医院周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征收目的为进一步改善诊疗环境,满足市民医疗需求,需实施房屋征收。二、征收范围东至绍兴市中医院、新世纪公寓,南至原科技馆,西至稽山路,北至东街的15幢住宅及沿街商铺。本项目需征收住宅约365户、非住宅约25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24918平方米。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根据采样评估价格,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5.5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四、征收补偿(一)补偿方式1.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2. 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3.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4.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按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5. 征收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对房屋承租人可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安置:①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且要求参加房改购房的,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待正式审核通过后,再按相应政策办理房改购房手续;②房屋承租人不参加房改政策购房的,与房管部门或者单位协商后进行处置。(二)补偿价值1.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由市区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2. 经采样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住宅成套房13108元/平方米,住宅非成套房 12723元/平方米;商业用房(一层)划拨24898元/平方米,出让26250元/平方米;商业用房(二层)划拨10030元/平方米,出让10706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三)住宅房屋安置及择房原则1. 安置用房房源(1)本次房屋征收的安置用房为鲁迅东路地块(洄涌路125号)和龙骧园高层住宅现房,具体套型、面积、房号、数量另行公布;(2)安置用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鲁迅东路地块(洄涌路125号)8955元/平方米,龙骧园高层住宅8686元/平方米。车棚价格:有管道800元/平方米,无管道900元/平方米,地下或者半地下车棚按前述标准核减100元/平方米。2. 安置用房择房原则(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产权调换征收协议,并按择房标准选定套型后,根据签约先后顺序领取顺序号,按顺序号抽取择房顺序号,再按择房顺序号选择安置用房。抽取择房顺序号过程委托公证处现场公证(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另行公告);(2)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公布房源最大安置房面积的,被征收人在公布的房源中选择一套安置用房,并符合以下择房标准: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下的,可以择取67.51平方米以下套型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至70平方米(含),可以择取面积88.83平方米以下套型安置房;7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择取104.2平方米以下套型安置房;(3)被征收人要求调整面积择房的,须先按上述规定面积范围择房,并申请登记调整面积择房意向,待择房顺序号对应的择房(过号作废)阶段完成后,根据多余房源情况,被征收人可按腾空先后顺序调整所择安置房;(4)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屋后未能按时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原选定的房号不予保留。(四)住宅房屋结算方法1. 每套安置用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与安置房源一并予以公布;2 .选择安置用房时,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该基础上增加的2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10%结算;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结算;若上靠安置用房的面积少于40平方米(含)的,其中不足2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评估价的20%予以补贴,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评估价的10%予以补贴;3.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本项目公布的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格(中心价)的平均价,结合上述可上靠二档面积的优惠下浮标准予以货币补贴。五、补助及奖励(一)住宅房屋1. 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20元,非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16元;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每月800元计发。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2. 搬家费:住宅房屋搬家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上述标准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上述标准一次计发);3. 一次性租房补贴: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按被征收面积再给予每户以下标准的一次性租房补贴:①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6000元;②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含)的补贴7000元;③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70平方米(含)的补贴8000元;④被征收房屋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9000元。(二)非住宅房屋1. 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3%予以补偿(图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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