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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巴东长江干流禁渔区水域内电鱼的代价:判刑+放流数万尾鱼苗

时间:2021-09-04 04: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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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巴东长江干流禁渔区水域内电鱼的代价:判刑+放流数万尾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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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巴东县长江华兴水泥码头水域,田某某在检察院、法院及水上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将22801尾幼鱼及51.09千克的成鱼放归长江。

案情简介

4月至5月1日,田某某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捕鱼方式,在长江干流禁渔区水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5次,共计捕捞渔获物17.03千克。

承办检察官认为,上述人员的行为不仅对鱼类及水生生物造成了伤害,还破坏了涉案水域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遂依法以田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8月1日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田某某使用电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的类型均为野生鱼。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田某某采取电捕鱼方式,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量约为 51.09千克,经换算幼鱼损失量合计22801尾。

参考成鱼及卵苗损失量,考虑到生态修复效果和苗种可获性,基本案发水域鱼类群落结构现状,中国水产科学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建议放流成鱼51.09千克(鲫24千克、鳊15千克、鱤2.09千克、草鱼5千克、翘嘴鱼5千克),幼鱼22801尾(鲫3000尾、鳊5000尾、鱤801条、草鱼3000尾、翘嘴鲌1000尾、鲢5000尾、鳙5000尾)。

该案经巴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刑事部分:巴东县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田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民事部分: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电捕捞水域放流成鱼51.09千克,放流幼鱼22801尾。承担生态损失和修复的评估费用人民币5000元。

普法时间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自觉保护水域生态和水产资源,

切莫以身试法。

END

来源:长安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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