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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索债 四人均获刑

时间:2022-03-17 0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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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索债 四人均获刑

宁夏日报讯 (记者 杨超)讨要债务合情合理,但应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否则就会触犯法律受到惩处。8月1日,记者从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获悉,刘某甲为索要债务,伙同刘某乙、闫某某、沈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威胁辱骂殴打并强迫还钱。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4人被永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

刘某甲与宋某合伙承包工程,宋某去世后,刘某甲与宋某的儿子宋某乙因工程款领取、结算等问题产生纠纷。8月26日,刘某甲的堂妹刘某乙通过微信将宋某乙约至永宁县某小区附近后,闫某某、沈某某将宋某乙拉上车,带至刘某甲家中。刘某甲向宋某乙索要工程款,宋某乙表示异议,便招来闫某某的辱骂、拳打脚踢、威胁,并被强迫写下一张数额为206155元的借条、一份还款协议、一份车辆抵押证明,并被强迫手机转账元给刘某甲。随后,闫某某等人带着宋某乙来到其汽车停放处,将宋某乙的轿车开走,而刘某甲向闫某某、刘某乙支付帮助索要债务好处费5万元。

1月,刘某乙、刘某甲经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8月12日,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闫某某抓获归案。随后,刘某乙退缴违法所得2.5万元,法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责令闫某某、刘某乙继续退缴违法所得2.5万元。

文章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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