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严格规范机动车尾气检测程序,提高检测数据质量,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河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近期,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查看资料、现场调查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检验报告、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情况、检验控制软件功能、检测过程规范性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监督检查,要求各机构要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提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把检测关;要严格依法、依规施检,坚决杜绝篡改检验结果、漏检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增强质量意识,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确保检验检测公正、科学、准确。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促进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质量规范提升,为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提供有效数据和技术保障。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素材提供: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管理科
撰写、编辑:赵磊
审核:张增栓、商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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