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A和B因小区遛狗而相识,6月23日,A和B在遛狗时相遇并进行交谈,交谈中,A请B帮忙牵一下其所养的金毛狗,看陌生人能否牵走,B遂将A所饲养金毛狗牵行至另一方向,在B牵行过程中。A之子及A大声唤狗,金毛挣脱狗绳将行人C撞伤,造成C受伤且构成10级伤残,C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各项损失近17万元。
二、一审裁判结果
代理人接受B委托后,反复询问当事人事发经过,并尽可能搜集证据,因当事人经验不足,且事发时为傍晚,基本上没搜集到有用的关键证据,一审中C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事发时的视频材料,代理人即提出A和A之子有唤狗的动作,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法官未采纳。最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确认C的损失共计168276.24元,同时一审法院还认为,无法分清楚A和B各方过错程度,因此判决A和B各承担50%的责任。
三、二审代理过程
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后即表示不服,要求上诉,代理人继续代理本案二审,二审中,本律师对证据进行了梳理,对金毛狗特性进行了详细了解和研究,对微信群聊天记录进行了梳理,最重要的是反复查看了案发视频,并提请法庭注意视频中几个关键时间节点,同时提出,这几个时间节点中A和A之子的行为及金毛犬的反应,能够确认A及其儿子具有唤狗行为,经过代理人的争取,二审法官采纳了代理人关于案由错误的意见,将一审健康权、身体权的案由改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同时也认可代理人关于A及其儿子有唤狗的行为的意见,并认为A对金毛特性更了解,更了解金毛依赖主人的特性,过错程度更大,依法予以改判。
四、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代理人努力,说服法官改判,由一审50%的赔偿责任变为二审30%的赔偿责任,取得了为客户减损数万元的良好结果,赢得当事人的肯定。
五、律师结语及观察
目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饲养宠物越来越普遍,但本律师认为,饲养宠物也应当遵守律法法规,作为宠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特别是养狗人士(以成都为例),一定要吸取教训,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首先应对犬只进行登记
2、应强制免疫,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3、不得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
4、不得放养犬只,应对犬只栓养或者圈养,并妥善管理
5、不得带犬只到公共场所
6、对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
7、如造成任人员伤亡的,应垫付医药费。
如未履行前述义务,有可能会被罚款处罚。如发生严重人员伤亡事件,可能还会承担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养狗的康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最后建议,作为犬只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购买保险,以便在发生人员伤亡时,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