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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婚前 精神病史 婚后要求离婚可以吗?

时间:2019-03-29 13: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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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婚前 精神病史 婚后要求离婚可以吗?

法律知识要点: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未治愈前是禁止结婚的,因为精神病人可能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法就是否同意结婚进行正确的表达,但是,精神病人在正常时完全可以结婚。

实务中,有的精神病是间歇性的,患病一方在结婚登记时正常,并且隐瞒婚前病史,在婚后发病又不能治愈的,如果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吗?下面笔者就来说说这个法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从条文内容可以知道,对于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经治不愈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经治不愈,这是起诉离婚,视为感情破裂的条件,如果经过治疗,已经治愈,或者没有经过治疗的,都不能视为感情破裂,这一点在实务中要注意,不是说对方有精神病史,应当立即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6月认识,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极为不合,双方在感情和生活上意见分歧很大,经常为了一些小事而互相争吵,二人之间没有共同的语言和思想,夫妻之间长期无法沟通,而且被告对儿子照顾很差,也不尊重原告的父母。并且,被告隐瞒其婚前精神病史,给原告造成很大伤害。

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袁小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计至满18周岁止,为108000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认识,但婚前已经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双方都认为彼此之间有充分的了解,同时也认为对方是值得托付终生的伴侣,才进入婚姻的殿堂,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婚姻基础。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根据病历显示,被告谢某某于就患有精神疾病,早于原、被告结婚时间,且被告病情持续到仍未治愈,属于上述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结合庭审情况,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对于婚生子袁小某的抚养权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原告诉请由原告抚养,且被告也表示同意,结合被告的身体状况,故法院认为袁小某应由原告负责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结合被告陈述的工资收入情况及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同意按500元/月的标准承担婚生子袁小某的抚养费,根据照顾子女的原则,故法院酌定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起于每月15日前按500元/月的标准承担婚生子袁小某的抚养费。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婚生子袁小某由原告袁某某负责抚养,被告谢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起至婚生子袁小某年满18周岁时止,于每月15日前按照500元/月的标准支付婚生子袁小某当月的抚养费。

律师点评

该案中,被告谢某某的病历显示,其于就患有精神疾病,早于双方结婚时间,且被告病情持续到仍未治愈,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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