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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最新法律指导征求意见发布 与公司该这样“对赌”

时间:2021-03-30 06: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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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最新法律指导征求意见发布 与公司该这样“对赌”

新三板报消息,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主要目的是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现于8月7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涉及了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的问题。

《会议纪要》显示,实践中所称的“对赌协议”,是指在股权性融资协议中包含了股权回购或者现金补偿等对未来不确定事项进行交易安排的协议。

从签约主体的角度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平衡投资方、公司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对于投资方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实践中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有时包括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的效力的问题。

【与目标公司对赌】所谓与目标公司对赌,指的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有时包括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的协议约定,当目标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实现双方预设的目标时,由目标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回购投资方的股权或者向投资方承担现金补偿义务,或者约定由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在投资方入股目标公司后,也可能仍然是股东,也可能不是)向目标公司承担现金补偿义务。

对此,《会议纪要》给了应当把握处理的规则: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如该协议,如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事由的,应认定有效。

在对赌失败的情形,关于由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向目标公司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约定,不存在履行的法律障碍,投资方请求履行的,应予支持。

但关于由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方的股权或者向投资方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约定,投资方请求履行的,能否判决强制履行,则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或者盈利分配等强制性规定。

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应予支持。不符合强制性规定,存在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的,则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驳回投资方请求履行上述约定的诉讼请求。

例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而目标公司一旦履行该义务,就会违反《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要不违反《公司法》的上述强制性规定,目标公司就必须履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义务。因此,在目标公司没有履行减资义务的情况下,对投资方有关目标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请求,就不应予以支持。

又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只有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仍有利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配。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由于投资方已经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如无其他法律关系如借款,只能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查明目标公司是否有可以分配的利润。只有在目标公司有可以分配的利润的情况下,投资方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全部或者部分支持。否则,对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向其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不应予以支持。

划重点:

“对赌”一定要跟股东签署,如果跟公司签署将按《公司法》规定处理。新三板市场上已经对此有规定,投资人只能跟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跟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明确,此类型的“对赌”属于各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对赌”义务的履行,也并不违反法律,实践中并无争议,法律效力已经被普遍接受。

《会议纪要》是针对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如何判决公开征求意见。《会议纪要》给出的结论是按《公司法》规定的回购条款执行。如果不符合回条款,所签署的协议将不予支持。

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投资方作为股东,与公司签署的“对赌”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要求?

按照《公司法》要求,公司并不能随意回购股权,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且要履行相应的手续: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一旦因为满足不了《公司法》要求,且履行手续不能的原因,导致公司回购股权失败,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强制履行“对赌”义务,则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现金补偿方面,《会议纪要》则明确表示,如无其他法律关系(如借款,垫付款项等),想要从目标公司获得资金,合法合理的手段,只有利润分配。而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公司只有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仍有利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利润分配。也就是说,如果目标公司没有可分配的利润,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则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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