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600字范文 > 中世观点 | 如何判断民间借贷是“没有利息约定”还是“利息约定不明”?

中世观点 | 如何判断民间借贷是“没有利息约定”还是“利息约定不明”?

时间:2019-07-30 00:38:11

相关推荐

中世观点 | 如何判断民间借贷是“没有利息约定”还是“利息约定不明”?

企业间借贷,应该有书面合同,并约定清楚利息计算标准。但实践中,没书面合同的情形确实存在,例如有些企业以往来款名义拆借资金。当出现纠纷时,若原告方主张利息,被告方很可能抗辩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这时,两个概念的区分就很重要:是“没有约定利息”还是“利息约定不明”?要作出这一判断,有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为何这个区分很重要//

说重要,是因为它可能决定原告利息诉请被不被支持,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便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依上述规定,利息主张能否被支持,按双方主体、利息约定情况不同,结果也不同。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利息约定或约定不明,都不支持利息;若借贷双方不都是自然人(例如,一方或双方是企业),且并非“没有约定利息”,而只是“利息约定不明”,则仍支持利息,利息标准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认定。如下表所示:

容易看出,借贷双方中只要至少有一方是企业,“没有约定利息”和“利息约定不明”之别,决定了借期内利息诉请会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如何判断//

乍一听,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有何难断?但司法裁判结果差异,有时就决定于证据细节间。

01

只要有一方主张利息,就不算“没有约定利息”么?

一种讲法是,一方说有一方说无,就不是“没有约定”而是“约定不明”。如吉林高院()吉民申3355号裁定中说:“在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但均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而借款人抗辩无利息约定。这种情形即属于利息约定不明。对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不应一律不予认定。”抽离裁判背景,单看这句,显然有问题。《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款原文:“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假如按前引判决讲法,但凡有一方主张有利息,就不算“没有约定”,而仅是“约定不明”,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这个规定就根本无从适用——只要“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就被认为约定不明而不是没有约定,那就不可能出现“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了。实际上,()吉民申3355号判决也不是仅根据“一方主张了利息”这个事实来下判断,该案中法院还考虑了视频证据、双方之前的陈述、还款金额等因素。

02

高度盖然性标准和具体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就如何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作过详细解释。该书认为,利息有无约定、明确与否,都是事实认定问题,要看双方举证:“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换言之,如果经举证,事实仍真伪不明,则按“无利息约定”判定。鉴于主张利息的往往是原告,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双方有利息约定”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并且显然,若按“无利息约定”来认定,对原告不利。但原告举证要到什么程度?前书又提到,没有明确书面约定,就要“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高度盖然性也就是“非常有可能”,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说明“非常有可能”当事人已有利息约定?从司法实践已积累的案例中,可以找到一些具体情形:(1)双方在之前的交易中有计息习惯()晋民终289号判决书中,山西高院认为,双方在该案之前的交易中“有约定不低于2%月息的利率的交易习惯”,不收利息反而通常专门注明,据此最终认定双方在该按所涉交易中也约有利息。()京03民终12667号判决书中,北京三中院也参照在先交易而认定了利息。需要注意的是,交易惯例也有起到相反证明作用的例子。()甘民终567号判决中,甘肃高院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依据之一就是“吉龙涛与孙某融资来的钱没有提及利息,借其他人钱的支付了利息”——被告在其他借款的还款中都支付了利息,该案所涉还款却没有,结合其他证据,法院认定本案双方根本没有约定利息。(2)音频、视频证据显示双方口头约定过利息()京03民终2212号判决书中,北京三中院结合双方谈话录音等情形,认定双方确有利息约定。()吉民申3355号裁定亦提及一份视频证据,该证据是吉林高院结合其他情况共同认定双方有利息约定的依据之一。(3)从往来账金额看,收到借款额有预扣利息,或收到还款额有多出的利息()甘民终851号判决载明,当事人奋天公司收到386万款,仍按400万打借条给出借方,甘肃高院认为应“视为明知借款存在利息的事实”。()京03民终2212号判决,北京三中院认定双方间有利息约定的依据之一也是“舒美景的还款数额和时间符合朱丽芳主张的舒美景按照月息2%标准按月支付利息的规律”。()湘民终47号判决中,法院因当事人能很好地用利息来解释往来账的数字而认可双方间确有利息约定。(4)在法庭陈述中承认有利息()闽民申2376号裁定载明,当事人一审时说过“当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5%计算,月初支付利息”,福建高院据此认为当事人已自认有利息约定,后该当事人又主张借款无息,不予支持。()吉民申3355号裁定载明,当事人绿洲公司在庭上说了句“经过庭审调查,本案的利息是不明确的”,被认为是对双方约定了利息的承认。()最高法民申1392号裁定中,最高院提及“王秀英自认3310万元的欠据中1681.32万元为利息。故本案属于利息约定不明,而非没有约定利息”。(5)自己交作证据的记账凭证中显示有利息法庭上不仅话不能乱说,自己交的证据中,也有可能也有意外对己方不利的内容,如()甘民终851号判决载明,当事人奋天公司自己交的《记账凭证》上载明“邸德兰现金支付利息146660元”,这被作为认定双方有利息约定的依据之一。当然,前述所列种种情形,很少孤立地作为认定标准,而是多个迹象结合,如前面提及的()甘民终851号案件,法院结合双方曾有口头计息的约定、收到的借款金额预扣了利息、借款方自己的记账凭证中载有利息等多个迹象,方认定双方约有利息这一事实主张达到了“高度盖然性”,应予认定。

//

自然人之间借贷中利息的“高度盖然性”

//

对自然人间的借贷来说,是“没有利息约定”还是“利息约定不明”,似乎没那么重要,因为无论是哪个,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结果都是利息主张不被支持。这也是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相一致的。不过在实际案例中,若自然人间确有利息约定,只是利息标准有争议,法院未必直接以“利息约定不明”为由不支持利息主张,而是仍可能从其他证据中,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判断具体利息标准。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前的“蔡锡满诉蔡淡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双方就1%利息是月息还是年息争执不下,广东高院认为:“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最终认定了利息是月息1%,并支持了利息诉请。《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的“王少阳、董云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福建高院在()闽民申248号裁定书中述及:“王少阳出具的涉案《借据》中借款月利率项后的空格处虽然划上斜线而未明确约定利息,但该事实并不能作为认定本案讼争借款是否有约定利息的唯一依据,讼争借款是否有约定利息还应结合其他事实进行判断”,最终法院根据“借款方还款金额都是15000的倍数”等情况,确认了3%的年利率,并支持利息诉请。从以上情形似乎可见,“有没有利息约定”与“利息约定是否明确”,有时并非泾渭分明的两个要素。尤其在自然人之间借贷中,若能确定双方约定了利息,裁判者或许会通过各种查明手段使其“明确”下来,而不轻易以“不明确”而拒认利息——当然,这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值得商榷。从对如何判断民间借贷是“没有利息约定”还是“利息约定不明”这个小问题的梳理,可以又一次看到证据的重要性:有约定清楚、形式完善的书面合同,自然是最好;如果没有,双方就要四面八方举证,将裁判者的心证拉到“高度盖然性”的左边或右边;当然,证据不能随便交,法庭上也不能乱说话,像前面举过的案例中,“有利息”这事,可能在法庭陈述或自交的证据中,被本不想承认的一方给承认了。

张弘昊 合伙人

张弘昊律师为卓纬争议解决部合伙人,其执业领域主要为争议解决、财富管理、保险法、知识产权等。张弘昊律师曾主办、参与多宗复杂商业诉讼、仲裁案件,擅长迅速进入案涉新兴技术、法规领域,并作出清晰的策略分析;同时,张弘昊律师曾为多名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管理事务咨询,解决传承计划、婚姻、债务处理等方面问题;此外,张弘昊律师也参与针对知名跨国公司的合规调查、刑事诉讼应对等业务,并常年处理多家大型企业的日常咨询、合同审核事务。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财富管理、保险法、知识产权

联系电话:8610 85870068

电子邮件:honghao.zhang@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