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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时间:2024-01-13 14: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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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近日,巴塘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首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以来巴塘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4月5日,曾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眉山出发前往西藏务工,途径我县境内海子山附近。曾某某在雨雪天气中超速行驶,致使驾驶的车辆冲出公路翻滚在山下,导致乘车人李某某、谢某某死亡,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相关善后事宜,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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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立即向检察长汇报了此案件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长高度重视,并要求承办检察官立即赶往眉山市洪雅县被告人曾某某住所地联系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共同签署和解协议书。随后,曾某某了解到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对其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适用简易程序,促使该案得以快速办理。

8月19日,巴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巴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本案系该县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经审理,法院完全采纳检察院的精准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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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具有重大意义。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大力推进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真正实现刑事诉讼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

文:刘西峰

排版:秦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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