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600字范文 > 乾县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区” 划定结果公告

乾县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区” 划定结果公告

时间:2023-03-10 21:34:44

相关推荐

乾县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区” 划定结果公告

阅读本文前,请您先点击上面的蓝色字体“乾县老乡会”,再点击“关注”,这样您就可以继续免费收到文章了。每天都有分享。完全是免费订阅,请放心关注

按照省、市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科学划定了乾县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已经8月13日乾县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对外公布:

一、划定依据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外延100米范围内;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自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依据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自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依据3: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第五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2)、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区域)100米范围内;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依据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04月1日实施),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1)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依据3: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三)、文物保护单位

依据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自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依据2: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第五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2)、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 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依据:根据现状

二、划定结果

(一)、禁养区划定结果

1、饮用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

根据乾县的实际情况,共涉及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处市级供水站水源地,23个县级农村集中饮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边界范围按照其划定报告确定的范围边界范围。

乾县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水源地名称

保护区范围

禁养区范围

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为以取水口为半径500m范围内的区域;陆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m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级保护区: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2000m区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但不超过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外向外延3km范围,并部分区域延伸至3km外的汇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陆域。

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23个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5m范围

一级保护区范围及向外50m范围

2、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咸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乾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为22.89 km2。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涉及对象包括乾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区域。将乾县镇区规划范围内(规划中包含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向外100m范围区域内划定为禁养区。边界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边界执行。

乾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名称

禁养区范围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乾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乾县镇区规划范围内(规划中包含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向外100m范围为禁养区。

4、文物保护区

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边界范围按照其规划或批文确定的范围边界执行。

乾县涉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2个,为乾陵、靖陵;省级保护单位6个,分别为秦梁山宫、秦甘泉宫遗址、郭村遗址、奉天故城墙遗址、杨庄遗址、屈家咀遗址

乾县文物保护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级别

禁养区范围

乾陵、僖宗靖陵

国家级

《乾陵保护总体规划》(-2025)、《僖宗靖陵管理规划》中保护区范围

秦梁山宫、秦甘泉宫遗址、郭村遗址、奉天故城墙遗址、杨庄遗址、屈家咀遗址

省级

《秦梁山宫保护管理规划》、《秦甘泉宫遗址保护管理规划》、《郭村遗址保护管理规划》、《奉天故城墙遗址保护管理规划》、《杨庄遗址保护管理规划》、《屈家咀遗址保护管理规划》中保护区范围

(二)、限养区划定结果

1、饮用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

根据乾县的实际情况,共涉及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处市级供水站水源地,23个县级农村集中饮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边界范围按照其划定报告确定的范围边界范围。

乾县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分方案

水源地名称

保护区范围

限养区范围

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准保护区:水域为准保护水域长度范围从二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6000m。水域宽度为漆水河河道范围;陆域为准保护区水域长度。准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延伸漆水河的汇水区域。

准保护区范围

2、农村行政村和自然村

涉及对象包括乾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乾县行政村及边界外50m范围,将此区域划定为限养区。边界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边界执行。

乾县行政村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分方案

名称

限养区范围

行政村

乾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行政村及边界外50m范围为限养区。

3、河流

乾县主要河流包括漆水河、漠谷河、泔河。上述河流干流河道(包括水库)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两侧5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4、交通

乾县内主要干线公路主要有国道G312,高速公路G70(福银高速),省道S107、S209。将4条交通道路两侧5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三)、划定结果汇总

乾县总面积为1002.71km2,最终确定禁养区面积为99.22km2(国土部门划定的基本农田也属禁止养殖区域),限养区面积为252.90km2,分别占全县面积的9.89%、25.2%。

三、结果运用

完成畜禽养殖“三区”划定任务后,须严格按照规模养殖标准分级管理畜禽养殖场(户),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规模化养殖场(户)具体标准。畜禽养殖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摘自《陕西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畜禽养殖小区:猪存栏10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存栏2万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摘自《陕西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畜禽养殖专业户:50头<生猪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10头<肉牛出栏量<100头,500只<蛋鸡存栏量<10000只、2000只<肉鸡出栏量<10000只,(摘自《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畜禽养殖行业污染整治行动方案》,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工作。

一是禁养区内粪污处理设施不到位、污染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养殖场(户)一律停养、拆除、转移或者转产。

二是限养区、适养区内所有养殖场(户)一律采用干清粪或者利用环保垫料方式养殖,并按照畜禽污染防治要求建设全封闭式粪污堆积棚,标准化粪污收集池、实行雨污分流、配备干湿分离机和肥水运输等综合处理配套设施。对改造未达到环保要求的,一律关停,直至拆除。限养区内一律不再审批新建和扩建养殖场。

三是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利用,建立完善适合本辖区畜牧业发展的粪污处理模式:

1、大中型规模养殖场推广“畜-沼-果(菜)”循环农业模式。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要完善场内硬件设施,创新处理工艺,实行雨污分流、粪污干湿分离,将干粪直接还田或生产有机肥。要配套建设沼气工程,湿粪统一收集后经发酵进行沼气发电,沼液、沼渣采取管道输送或车辆运输等方式还田。

2、小型养殖场(户)推广“干湿分离机十户用蓄池+田头调节池十大田利用”模式。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的小型养殖场(户)含散养户,应配备适宜规模的干湿分离机,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户用蓄粪池或中、小沼气池;村(居委会)建设田头调节池对粪污进行收集,各村(居委会)要根据实际,合理布局,建设数量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田头调节池,消纳本村畜禽粪污,对建成的调节池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实施编号管理,并落实好使用和管理调节池的养殖场户;同时养殖户应购置输送工具,以管道输送为主、车辆输送为辅,将粪污输运到田头调节池做到日产日清,不留污染,或在施肥季节将田头调节池中的粪肥喷酒至农田。

3、养殖密集区采取“畜禽粪污处理中心+有机肥”模式。各镇办要在养殖密集区或载畜量较大的村(居委会)鼓励大型养殖场建设畜禽粪便处理中心,对养殖密集区内养殖场(户)畜禽粪污采取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以畜禽粪污为生产原料进行有机肥加工,不断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引导畜禽粪污向资源化、产业化、商业化方向发展,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长 按二 维码 , 一 键 关 注 看更 多

麻烦点下【在看】

让更多人因你而受益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