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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之声 第九十六期】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至18%

时间:2019-01-27 00: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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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之声 第九十六期】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至18%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72号)明确,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与此前规定相比,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有明显提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中,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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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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