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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对女儿下毒手 还发短信给妻子:孩子被我杀死了

时间:2022-10-11 00: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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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对女儿下毒手 还发短信给妻子:孩子被我杀死了

常言道:“虎毒不食子”,但在南宁横县,却有这样一位父亲,以无力抚养两个女儿为由,蓄意杀害其小女儿。8月21日,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杀人案。

今年24岁的被告人施某某与妻子生育了两个女儿,与父母共同居住在南宁横县某镇。今年1月14日下午4点左右,施某某借与父母因生活琐事在家中发生争吵之机,关上房门,在房间内两次将其2岁多的小女儿抱起,头朝下重重摔在瓷砖地板上。所幸小女儿被冲进来的爷爷奶奶救下并送医救治。施某某还拿起手机连续打电话发短信通知其妻子。而短信的内容是“孩子被我杀死了,你回来去医院见。”

施某某及妻子于结婚但是没有登记,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施某某父母家中,施某某平时外出打工,平均月收入为3000元。妻子生了小女儿后,施某某怀疑小女儿不是自己亲生,同时觉得无力抚养两个女儿,加之其父母多次要求自己出去住自力更生,遂产生杀死小女儿的念头。

被告人 施某某:因为我都是出外地工作,妻子经常跟外面的人聊天, 还有其他做的什么事我是一律不知道的。

公诉人:就是只想养一个小孩, 甚至还百度查询过福利院, 想将小女儿放到福利院, 但是查询发现需要用钱, 所以就没有送。还查询过如果将小女儿遗弃, 会有什么责任会挨坐多少年牢等等。

目前,医院诊断,施某某小女儿被摔致颅脑损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施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当日,施某某父亲报警,公安机关在施某某住处将其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廖世健:故意杀人罪是一个重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故意杀人应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后被害人施某某是未成年人, 造成的伤害是轻伤一级, 没有造成死亡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 是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所以对被告人施某来说是减轻处罚。

该案件将择日宣判。

‍‍‍‍‍主办:玉林市司法局

承办:玉林晚报来源:广西新闻频道责编:宁夏 黄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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