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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可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用

时间:2023-09-07 18: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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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可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用

目前社会上还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不顾劳动者死活,在无防护设备的情况下让劳动者在有毒有害的恶劣生产环境下劳动,严重侵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现象。

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劳动者的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劳动者已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克扣和无故拖延支付工资的,既是违背法律法规又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生育、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它既是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单位的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将是对劳动者自身利益的极大侵害,将会使劳动者难以享受到社会保险制度对其基本生活的保障作用,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用人单位违法、违约行为在先,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仍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第4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条的规定即是针对上述现象赋予劳动者特别解除权,即劳动者可以无条件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它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影响,所以,劳动者的特别解除权往往只限于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几种情况。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可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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