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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法律后果(一):违法发包

时间:2022-10-03 19: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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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法律后果(一):违法发包

“1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1号),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相关的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根据该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法分包、转包、违法发包、挂靠四种情形。违法发包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发包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违法分包的概念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二、违法分包的类型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违法分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2.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3. 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即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4. 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招标、但未招标发包;

5. 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招标、但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6. 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情形。

三、违法分包的民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违法分包的相关民事责任主要如下:

1.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合同无效;

2.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合同无效;

3. 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招标、但未招标发包的,合同无效;

4. 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招标、但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但是,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四、违法发包的行政责任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行政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存在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风险。

(2)承包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存在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风险。

(3)承包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存在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法律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存在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可能。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的行政责任如下:

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的,存在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的法律风险。其中,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还存在被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可能。

(三)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招标、但未招标发包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招标、但未招标发包的行政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招标、但未招标发包的,存在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法律风险。

(2)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可能。

(四)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招标、但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招标、但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行政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招标、但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存在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法律风险。

(2)承包单位需要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政责任如下:

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存在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风险。

五、违法发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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