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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科技创新政策 服务业发展政策 文化体育旅游业发展政策

时间:2018-12-01 18: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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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科技创新政策 服务业发展政策 文化体育旅游业发展政策

安庆市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度,市本级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本市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支持提升创新能力

1.支持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包括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平台(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奖励。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个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机构一次性奖励。

2.补贴研发设备。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筑梦新区)在孵企业、公共研发平台、高校院所购置关键仪器设备(含税价10万元及以上),按当年支出金额10%比例给予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单位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对安庆经开区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和安庆高新区化工新材料、医工医药产业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已注册独立法人且实质性运营的,由市财政按当年投入(用于购置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的1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科技服务。对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协议共建的技术转移机构和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按其对接技术服务(或技术交易、技术入股)合同成交额的10%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和租用单位,分别按拥有单位出租收入10%比例和租用单位租用支出20%比例给予补助,分别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市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机构,按仪器出租费用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支持科研团队。鼓励我市高校院所在本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和提供科技服务,市财政按科技成果交易费和服务费的10%给予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科研团队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科研团队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支持开展创新活动

5.支持科技项目。择优扶持首位产业实施20个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申报省级以上的科技重大专项,对获批的科技重大专项按上级财政资助额同比例配套。

6.支持创新创业。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庆赛区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在县(市)区先行支持基础上,对获得省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政策支持的A、B、C三类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助。

7.资助发明创造。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8000元奖励;对专利权维持满3年(不含)且不足9年(含)的授权发明专利,按当年新缴年费80%比例给予补助。

四、支持提高创新成效

8.支持成果转化。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自主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引进技术按实际支付研发经费或科技成果交易费的3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支持高新企业。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规定险种科技保险,按保费支出30%比例给予补助。

对度规上工业企业中,经省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企业且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增幅超过20%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首位产业企业奖励金额提高至15万元。

10.支持高新产业。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且增长5%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研发投入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首次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且增幅超过20%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附则

聚焦首位产业,本政策第3条第一款、第5条奖补金额上浮20%,不超过最高限额。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规上工业企业,本政策第2条、第9条第一款、第10条的奖补金额按50%兑现。

规上工业企业(不含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研发费用增长达到20%的企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科技创新政策:

(一)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5%。

(二)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4%。

(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

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以外,均由市与申报对象纳税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按比例承担。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桐城市、怀宁县、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的奖补资金,市、县(市)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项目研发投入涉及固定资产奖补的与其他政策的固定资产奖补不能同时享受。本政策执行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政策为推动现代服务业补短板、扩规模、提质量,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一、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 1.支持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 度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的冷链物流、配送设施、农产品物流设施、多式联运转运设施等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相关费用),按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大力发展保税物流。支持企业依托安庆经开区B保中心平台,在B保中心内注册公司,开展仓储、配送、运输、物流信息等业务,年物流服务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对度新认定的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度国内业务量排名前10位的快递企业在安庆建设区域分拨中心,运营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度全年快递业务出港量超过1000万件(含)的快递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物流业招大引强。对度引进且一个完整经营年度营业收入超10亿元(含)或上缴税收超1亿元(含)的现代物流业企业(集成运营商、无车承运、第四方物流等),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二、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 5.鼓励引进新兴服务业。对度引进且一个完整经营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的从事检测检验,或度引进且一个完整经营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从事工业设计、评估认证、知识产权服务,或度引进且一个完整经营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的从事财务会计、信息咨询、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或度引进且一个完整经营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从事电子竞技、社交电商平台等新兴服务业企业,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三、促进商贸业及规上服务业扩规升级 6.推动商贸业及规上服务业企业可持续发展。对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含)、1亿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上(含)且上缴税收增长7%以上(含)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度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以上(含)且上缴税收增长7%以上(含)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20万元、10万元。对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含)且上缴税收增长7%以上(含)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管理层5万元。对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上(含)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速12%以上(含)且超该行业安徽省平均增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10万元、5万元。(本条同一企业满足两个条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7.促进商贸业及规上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对 度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纳入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统计的个体工商户,市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8.壮大电子商务业规模。对度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5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的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度新获批为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9.加强品牌质量建设。对度新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核准注册的马德里商标,每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安庆市政府质量奖、安庆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推进“标准化”创建。对度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10万元(4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奖单位可按不低于20%的获奖金额奖励标准起草人。对新获得AAAAA级、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认可委颁发CNAS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五、附则 政策兑现的资金,第4条、第5条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其他条款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之外,均由市与企业或组织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高新区按比例承担。城区(不含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市、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 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除已明确执行期的条款外,执行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安庆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统筹推进全域旅游,促进资源整合,增强旅游黏性,繁荣发展文化,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市财政设立“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本政策第5、6条可适用市外旅行社)。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专项资金,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经营主体,不得申报本政策支持资金。

二、提升内在品质,构建全域旅游新格局

1.做大做强企业。对文化体育旅游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度新增入规的文化体育旅游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打造精品景区。企业投资建设全域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含游客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标识、旅游厕所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对旅游企业投资建设智慧旅游及旅游信息化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创建优质品牌。对成功创建国家和省级研学旅行基地、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体育旅游产业基地等新业态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五星级、四星级休闲旅游示范点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标准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统筹资源整合,增强全域旅游黏性

4.推进统一营销。对展示安庆全域旅游主题形象,在市内投放大型宣传广告的企业,按直接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在市外投放大型宣传广告的企业,按直接发生费用的40%给予补助,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在境外客源市场投放大型宣传广告的企业,按直接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宣传安庆文化旅游、社会影响较大的原创歌曲、微视频等,在主流新媒体有效点击量较高的,给予2万元奖励。

5.统一精品线路。围绕我市全域旅游山水、戏曲、研学、康养、乡村等五大主题板块,新开发(或延伸)相对固定的旅游线路,串联2个县(市、区)3个A级景区以上,年游客量达到2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10万元奖励;年游客量达到4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20万元奖励。

6.加强客源组织。对组织外地旅游团队游览我市2个县(市、区)2个以上售票景点并住宿1晚以上,游客年接待量达到2000人次(每晚计1人次,依次类推)以上的旅行社,按10元/人次奖励。

对组织游客以包机往返(80人以上)或专列(含高铁、动车专列,200人以上)形式来我市,游览2个县(市、区)2个以上售票景点并住宿2晚以上的旅行社,包机按4万元/架次奖励,专列按4万元/列奖励。

市内旅行社在客源地城市新设立分社,且分社年组织游客游览我市景区达到2000人次的,给予10万元补助。

7.鼓励节庆赛事旅游。对举办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的企业,且活动时间持续3天以上、参与人数2万人次以上的,按实际发生的宣传推广费用给予补助,单次不超过5万元,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组织承办国际、国家、省级体育赛事的,运营成本超过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给予体育运营商8万元、15万元、20万元补助。

四、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8.支持旅游演艺融合。对在景区建设原创大型实景演艺项目,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并对外演出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4A级及以上景区开展黄梅戏等演出活动,全年演出200天以上、每次演出时长60分钟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

9.繁荣文艺创作生产。对荣获全国、省“五个一工程”奖及其他全国性文艺奖项的,按照上级奖励标准1:1配套奖励;对入选中国艺术节、中国戏剧节参演剧目的,给予40万元奖励;演艺剧目、影视作品入选安徽省“全省重点文艺项目”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荣获安庆市文学艺术奖一等奖的,给予2万元奖励。

10.加强对外文化交流。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政府组织的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按展览展演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政府组织的国际旅交会、国内旅交会、亚洲文化旅游展、深圳文博会、北京文博会、北京世园会、东盟博览会、长三角文博会、长三角地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合作联席会议、安庆文化周等文化旅游交流活动,按展览展演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1.打造全国戏剧演出聚集地。企业在市内500座以上剧场,进行原创黄梅戏、大型舞台剧、音乐剧(会)、演唱会等商业演出的,安庆城区按2万元/场补助、县(市)按1万元/场补助;在安庆城区100座以上剧场,年演出黄梅戏100场以上,每场时长90分钟以上的,按2000元/场补助。邀请“名家名剧”来安庆城区展演,即中国戏剧梅花奖得主领衔的荣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中国戏剧节优秀剧目奖或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优秀剧目,在安庆城区500座以上剧场演出,且70%以上演出票执行惠民票价(不高于50元/张)的,按15万元/场补助。本市院团在市外500座以上剧场进行原创黄梅戏剧目等商业演出的,国内演出按5万元/场补助,境外演出按10万元/场补助。

五、附则

本政策兑现的奖补资金,除第5、6条中涉及市外企业的由市财政全部承担外,均由市与企业(含机构)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按比例承担。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潜山市、太湖县、岳西县、宿松县、望江县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桐城市、怀宁县、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的奖补资金,市、县(市、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

本政策奖补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执行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来源:安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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