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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专项整治通告!对妨碍执行公务者 将依法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21-01-01 06: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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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专项整治通告!对妨碍执行公务者 将依法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凤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凤阳县公安局 关于整治车辆乱停乱放的通告

为规范城区机动车辆停放秩序,有效解决凤阳城区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创造良好市容环境,凤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凤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集中开展城区公共用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综合整治,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次整治范围:凤阳县新城老城区

二、整治时间:9月1日开始

三、相关要求:

(一)车辆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公园广场、机关办公楼周围,以及主次干道施划停车位以外的区域停放。

(二)主次干道临时停车应当在施划停车位以内顺向停车。三轮车、电动车和自行车应当在人行道上首尾一致,整齐停放。

(三)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和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停车泊位和停车提示标牌。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停放车辆的道路、人行道、公园、广场、停车位以外、机关办公楼周围停放车辆的,由县交警大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拖移、暂扣、罚款、扣分等处罚。

广大市民要严格按照通告要求,自觉维护停车秩序,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对妨碍、阻扰、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9月1日起实施

凤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凤阳县公安局0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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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文君高洁郑孝荣

投稿邮箱:fyx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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