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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却被认定违法解除 为什么?

时间:2023-12-07 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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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却被认定违法解除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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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适用该条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提前一个月通知外,首先应满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前提条件。

案情简要

1、刘纯于1993年5月3日进入南昌正大畜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正大公司)工作,岗位为内勤岗位(统计),10月1日,刘纯岗位调整为原料库仓管。期间,双方签订了数份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4月7日,南昌正大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向刘纯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经公司多次与刘纯沟通在保持工资待遇不变、工龄延续计算的前提下,安排合适刘纯本人的新工作岗位,但未得到刘纯的同意。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职工代表会议决议,公司决定自5月7日起解除与刘纯之间的劳动关系。

3、刘纯主张,南昌正大公司根本未进行任何转型,仍然是生产饲料,也不可能改造成为食品厂,不属于订立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南昌正大公司解除劳动合法属于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判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南昌正大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多次与刘纯沟通在保持工资待遇不变、工龄延续计算的前提下,安排合适刘纯的新工作岗位,但未得到刘纯的同意”为由,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与刘纯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南昌正大公司适用该条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提前一个月通知外,首先应满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南昌正大公司主张进行内部改革将职工分流,虽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并经工会同意,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南昌正大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解除与刘纯劳动关系时已经进行或完成了转型升级、产业调整,由原先的饲料厂改制为食品厂,并因此导致与刘纯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故本院认为南昌正大公司解除与刘纯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刘纯要求南昌正大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南昌正大公司应向刘纯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为155115.22元[(2855.95+516.12)元/月×23月×2]。

案例索引

刘纯、南昌正大畜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赣01民终1177号

审理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一条件为事实要件,是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基础和首要条件。如企业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分公司关闭等客观原因,原工作岗位已经不复存在。

2、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这一条件为程序要件,用人单位必须先经过协商程序,才能启动解除程序。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必须就变更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如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工作地点等。如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一条件为解除要件,用人单位在满足事实要件和程序要件的前提下,才能行使解除权,否则构成违法解除。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可以择一行使,选择第一种方式的,应满足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和通知劳动者本人的要求;选择第二种方式的,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一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举证证明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事实要件。

在没有同时满足事实要件、程序要件和解除要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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