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5月26日)国转办复〔〕1号内蒙古自治区军委转办:你办《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核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总政有关部门,现函复如下:对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发〔〕61号)新调整为艰苦边远地区的、自调整之日后在该地区服役的年限,可以计算为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对不再列入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地区,自调整之日起在该地区服役的年限,不再计算为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请按此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核发有关工作。
编辑|军转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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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转办复〔〕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