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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保险补贴的通知(第一批)

时间:2019-04-27 04: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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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保险补贴的通知(第一批)

为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推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业务实现常态化办理,根据《关于印发<德州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德人社发〔〕7 号)、《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专项行动推动实现业务常态化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德劳业〔〕4 号)文件规定,现向平原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享受对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存档案,距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且未办理退休的就业困难人员。

备注:灵活就业概念和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范围

灵活就业是指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等达不到一般企业单位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主要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就业状态。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以灵活就业形式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自营劳动者。如个体经营(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网店经营、街头商贩、家庭就业人员等;

(二)自主就业者。指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如自由撰稿人、非签约歌手和模特等;

(三)临时就业者。如非全时工、季节工、家庭小时工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等。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三、补贴流程

1、街道(乡镇)初审。申请补贴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提报补贴申请材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三项业务一次性受理,由街道(乡镇)统一初审。

2、县级复审。县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各街道(乡镇)初审合格拟补贴人员申请资料,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资格统一进行审核认定,确定拟发放补贴人员。

3、信息公示。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拟发放补贴人员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发放补贴。公示期满无异议,县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补贴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四、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2、灵活就业登记表

3、社会保险缴费发票

五、办事机构

平原县就业服务中心(南都名苑对过人社局106室)

六、申报期限

自9月5日至9月20日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保险补贴集中申报期。

申报地点:平原县人社局(南都名苑对过人社局106室)

咨询电话:4256060

01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02

灵活就业登记表

平原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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