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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县(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 临桂县(区)公路管理所原所长双双受贿受审

时间:2023-03-12 05: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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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县(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 临桂县(区)公路管理所原所长双双受贿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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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9月4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临桂县(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王谦、临桂县(区)公路管理所原所长毛秀德涉嫌受贿罪案件。

被告人王谦曾任桂林市临桂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案发时系临桂区人大财经专委主任。因犯受贿罪,于6月14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因涉嫌受贿罪,10月29日被桂林市雁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18日由雁山区检察院决定并由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由雁山区检察院决定并由市公安局雁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秀德曾任临桂县(区)公路管理所所长,案发时系临桂区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站干部。因涉嫌受贿罪,10月8日被桂林市雁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20日由雁山区检察院决定并由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由雁山区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市公安局雁山分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谦:

一、至担任临桂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秦某挂靠的江西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承接临桂县五通镇绕城线公路、穴田中桥改建、陶善至平水通建制村水泥路工程等施工项目提供帮助。初,被告人王谦在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内收受秦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

二、被告人王谦与原临桂县(区)公路管理所所长毛秀德(另案处理)分别利用职务便利,为承接临桂县(区)农村公路、桥梁设计、钻探业务、监理项目和开展合作的单位提供帮助,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承接单位返还款;合作单位收取部分利润作为返还款。被告人毛秀德与王谦共同受贿95.5万元。

被告人毛秀德:

一、在担任临桂县(区)公路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好处费14万元。

二、被告人毛秀德与原临桂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王谦(另案处理)分别利用职务便利,为承接临桂县(区)农村公路、桥梁设计、钻探业务、监理项目和开展合作的单位提供帮助,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承接单位返还款;合作单位收取部分利润作为返还款。被告人毛秀德与王谦共同受贿95.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谦、毛秀德两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后,择日宣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文/编辑: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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