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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报道 | 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终审维持原判

时间:2019-06-17 04: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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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报道 | 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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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严剑漪 郭燕 图 | 吴艳燕

8月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终审宣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的上诉,维持了上海金融法院的一审判决。

近千名投资者提起诉讼索赔

方正科技是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旗下的内地上市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方正集团于1998年5月成为了方正科技的股东,于变更为方正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方正科技共有28家经销商。其中,23家经销商的股权为方正科技所持有。自起,方正集团在人事任免、员工薪酬、资金审批、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对方正科技的经销商实施实际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因受方正集团所控制,方正科技与上述经销商存在关联关系。

经调查,至6月30日,方正科技及其子公司与各经销商之间,发生了多笔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从6亿元人民币至53亿元人民币不等。但是,方正科技在各期年报及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事项。11月20日,方正科技对外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一石激起千层浪,该公告引起了投资者的高度关注。5月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方正科技存在未披露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

消息一出,近千名投资者不约而同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正科技承担赔偿责任。据上海金融法院统计,投资者的索赔总额约为1.69亿元人民币。

9月,上海金融法院根据该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相关规定,将卢某等4名投资者提起的诉讼案件选定为示范案件。5月,该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方正科技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4名投资者的部分索赔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其中,获赔金额最高的一位投资者可获得18万余元人民币。方正科技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上海高院提出了上诉。

该案在上海高院立案后,由该院副院长茆荣华、金融审判庭副庭长宋向今、金融审判庭法官许晓骁组成合议庭,由茆荣华担任审判长。

经审理,上海高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推定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期间,投资人买入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的行为均受到了虚假陈述的诱导。该案中,4名投资者买入方正科技股票的时间均在该范围之内,应认定买入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

8月7日,上海高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宣判。方正科技实施了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对被侵权的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投资者的损失如何“算账”?

为维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环境,如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及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成为该案的核心问题之一。

>>8月7日,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在沪终审宣判

该案一审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是否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及相应的扣除比例进行了核定。

该案二审期间,方正科技与投资者再次围绕投资差额损失及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的计算方法,展开了激烈辩论。

方正科技认为,一审判决采用“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会将揭露日前一部分已经卖出、只是当时并没有清仓的证券的实际交易价格计入买入成本,有违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判决以“同步指数对比法”计算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会导致部分案件出现投资者损失“未受系统风险影响”的不合理情况,故应合理确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最低比例。

投资者认为,该案应采用“实际成本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同时,该案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果必须要进行扣除,应在10%的比例范围内统一酌情扣除。

为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上海高院在二审期间,专门召开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投资差额损失及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计算问题研讨会,邀请了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代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专家参与研讨。

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后,上海高院在判决中明确,在投资差额损失计算中,“移动加权平均法”考虑到了从实施日至揭露日整个期间内,投资者每次买入证券的价格和数量,并剔除了因卖出证券而导致的盈亏问题,能够较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出投资者的持股成本,从而避免畸高或畸低的计算结果。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计算中,“统一扣划比例”的方法无法反映出整体市场风险与单一股价变化的相对关系。同时,考察指数变化与股价变化的“同步指数对比法”更具合理性。

对此,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罗培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上海高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听取了诸多专业人士的意见,确定了适当的计算方法,在专业问题上尊重专业判断。”

示范判决为维权“提速”

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迅速增长。据上海高院统计,至,上海全市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年收案量从74件增长至2264件。

与此同时,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表示,如果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全部逐案重复审理,不便于律师开展工作。为此,1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制定发布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推进平行案件,即与示范案件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案件妥善化解。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一庭庭长单素华透露,下一步,上海金融法院将采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的全链条机制,推进证券虚假陈述群体性案件的整体、全面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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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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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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