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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洗钱罪 被告人游科龙被依法提起公诉!

时间:2024-05-20 04: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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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洗钱罪 被告人游科龙被依法提起公诉!

日前,被告人游科龙涉嫌洗钱罪一案,由本院依法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科龙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协助取现并进行藏匿、转移,依法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昌东湖检察

本期文稿:刘天龙

本期美编:熊 敏

本期主编:荣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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