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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时间:2021-02-07 16: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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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按:两个以上共同债务人的借款纠纷中,对于是否应当尊重原告的起诉选择权,即法院应否支持作为借款人之一的被告申请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实践中各地裁判规则并不一致。现作梳理,供同仁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 必要共同诉讼种类及法律依据合辑

§地方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8月23日)

4、对于共同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但明确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淄博市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会议纪要(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一、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二)出借人为两人以上的共同债权,仅一个或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

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只要求起诉部分借款人并要求被诉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申请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原告坚持不追加的,人民法院不予追加。

§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11月,被告夏某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余某借款400000元,借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借款后陆续偿还了原告借款150000元,尚欠借款250000元未还。该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诉诸本院。被告夏某向法院答辩称,借条中的借款人为两人,即被告夏某和案外人刘某,借款后被告夏某已归还了部分借款,现原告仅起诉夏某,故向法院申请追加其他借款人即案外人刘某为本案被告,由刘某归还剩余借款。

【分歧】

审理中关于该案对被告夏某提出追加刘某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是否准许便起了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存在两个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均有向债权人偿还借款的义务,应准许被告的申请,追加案外人为本案被告。

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便本案存在两个借款人,但债权人有权选择其中一个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为被告,现原告不同意被告提出追加当事人的申请,应裁定对被告申请追加当事人的请求不予准许。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共同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故即便存在两个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因其与原告未约定债务承担方式,依法也应向债权人原告承担共同和连带的还款责任。债权人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一人作为债务人进行诉讼主张。故被告夏某辩称,申请追加案外人刘某为本案被告,应由案外人刘某偿还原告剩余的借款于法不能成立,应不予准许追加刘某为本案被告。被告夏某可另案起诉刘某,要求刘某承担相应的债务。

我国《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法《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把是否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标准。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讼或共同应诉的人,叫做共同诉讼人。

(一)原告申请追加被告

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法律后果是法院对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

(二)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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