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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变化解读

时间:2020-08-29 19: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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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变化解读

一、参保方面变化

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10月至12月,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原个人账户(家庭账户)余额,正常用于在乡镇卫生院或定点村卫生所(室)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通过家庭(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缴费250元,不再向参保居民个人账户分配资金。开展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直接按比例限额报销(具体标准按上级文件执行),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

二、待遇方面变化

主要是大病保险医疗待遇。一是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将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为1.1万元,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1万到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原来标准为1.5万到5万报销50%,5万到10万报销60%,10万以上报70%)。年度内报销封顶线为40万元。二是大病保险继续对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实行政策倾斜,农村贫困人口大病起付线降为0.55万元,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0.5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85%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95%的比例报销。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内报销封顶线(原来0.75万到5万报80%,5万到10万报85%,10万以上报95%,限额40万)。三是规范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为政策范围内(含规定的门诊重特大疾病,下同)医疗费用,不包含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含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首先自付部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与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一致。规范后的大病保险待遇政策自9月30日起开始执行。参保居民9月30日(含30日当日)以后出院的,本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范后的大病保险待遇政策执行,以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追溯报销。

灵宝市医疗保障局

9月27日

【】第281期

灵网备【】Z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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