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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均等22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时间:2021-09-15 13: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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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均等22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10月15日,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受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陈大均、王中林、史天亮、张光东等2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串通投标一案进行二审宣判。

6月25日,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对陈大均等22名被告人涉黑案公开进行了庭审。7月19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对22名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相应附加刑。

该案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陈大均、王中林、骆新、张光东、谢生国、胡光志、李遵义、谢高宇、赵芝明、冯珂、陈庭全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遵义中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大均为组织者、领导者,上诉人张光东、王中林及原审被告人史天亮为骨干成员,上诉人谢生国、李遵义、骆新、胡光志、冯珂、谢高宇、赵芝明及原审被告人谢生强、胡小静、梁松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及十多起违法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组织的活动,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及多名被害人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对红花岗区长征镇凉水村前进组一带的工程项目建设等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性特征(危害性特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成功审结,对黑恶势力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图文:陈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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