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未解释自用工之日起的含义关于 自用工之日起 是指新进单位的员工 还是包括应续订合同而未及时续订的老员工 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始终没有做解释 使得纠纷众多 这里不仅是未及时这么简单 比如说 如果续订合同不算自用工之日起的话 那签了一次合同后 再也不签合同了 但是只在上班 难道就不受法律保护了?超过一年就无法享受无固定合同了?这是违背法律本意的 因为中国字博大精深 差之毫厘 错之千里 实际案例中的确有 比如应续订未及时续订几个月后老员工打官司 或者应续订未及时续订 员工不懂法 过了几个月后续订了 后来被员工发现到了问题的 并且各种案例里劳动者是打赢了的 但是 正因为劳动者多数是弱势群体 不知道怎样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所以立法应该还是要再严谨些 这个漏洞应该补上
答案:
【答案】 “自用工之日起”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实际付出劳动之日起.
比如你劳动合同签订之日为2月1日,而真正上班的时间是是1月15日,那1月15日即是“用工之日”;而实际到公司上班是2月15日,那2月15日就是“用工之日”.
合同到期,劳动合同自然中止.自应当续签之日(合同到期日的下一日)即为“用工之日起”.
劳动纠纷案件仍然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你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而不主张,那就不好说了.
当然,对任何一部法律,个人对法律条款的理解都有差异.包括上面这些,也是个人观点,因为在现实工作中都是这么处理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追问:就是这个理 如果是正常续签 那就叫续签 延期不签 即使是单位说忙没时间签 还是要在1个月内签 不然就成了新合同 但是如果劳动关系一直存在 连续工龄是会断的 也是有案例打赢单位的 新闻联播说劳动合同法修改草案已经提交人大 不知道改了什么 但是这条大漏洞希望能补上 追答:《劳动合同法》正在修改,希望你关心的问题能够引起中央重视,并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