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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药品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使用代言人

时间:2020-01-03 05: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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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药品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使用代言人

封面新闻记者 柳青

封面新闻记者12月7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通知》),其中明确,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职责。“三品一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等内容,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三品一械”广告。

《通知》要求,“三品一械”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准确地向公众介绍产品信息,其表现形式和宣传效果不得对公众造成误导。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三品一械”广告内容,严把广告准入关,审查批准的广告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对审查批准的“三品一械”广告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地区进行处置,存在争议的,将按程序组织复审。

《通知》指出,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有关部门规章,在新规章发布前,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要尽快明确“三品一械”广告审查职责部门,及时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人员培训,依法履职尽责,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审查工作不间断、标准不放松、水平不降低。

自1月1日起,我国将启用新版“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文书、广告批准文号编号规则和审查专用章。同时,根据“三品一械”广告审查职责调整情况,刻制新的广告审查专用章,在原有印章样式的基础上,调整审查部门名称。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三品一械”广告监管执法力度,对日常监管、广告抽查监测、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的未经审查发布、不按审查内容发布或发布虚假违法“三品一械”广告等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已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处置迅速纠正;对争议较大的广告,提请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复审。

据了解,我国现行《广告法》自1994年10月27日公布,1995年2月1日实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4月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于9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广告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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