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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海事法院:合伙人“散伙”引纠纷 法官倾力调解促和谐

时间:2020-03-29 23: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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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海事法院:合伙人“散伙”引纠纷 法官倾力调解促和谐

“感谢法官认真负责、耐心地调解,这下我和郑某这笔账总算结清了,真是太谢谢你们了……”当事人李某激动地说道。

11月2日,北海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晓岚担任审判长庭前成功调解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该案的高效调解,是海事法官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中“急难愁盼”问题的实际体现,赢得了当事人的称赞。

1月1日至3月4日期间,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合伙购买捞沙船及配套设备并共同经营。后双方决定散伙并着手清算事宜,并于5月24日签订《散伙协议书》。该协议处理了部分合伙共同财产,还对未处理的部分合伙财产(工程油船1条、钩机加长臂1条、工程船图纸1套)进行了确认,并约定由被告李某暂时保管,被告不得私自使用或处理;如有违约,原告则有权就全部未处理财产的价值向被告主张相应款项。协议签订后,原告发现被告私自使用工程船,还将造船铁板出卖给他人,遂将被告诉至北海海事法院,要求被告按照散伙协议约定向其支付合伙款约15.4万元。

受理案件后,审判长马晓岚和主办法官梁恩铭对这起涉民生案件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被告郑某电话沟通,劝说其按照散伙协议主动履行义务,而被告郑某则以人在外地、手头没钱等为由百般推脱,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经后了解,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也是多年的生意伙伴,双方之间仍然存在着可调解的基础,而且原告也愿意降低部分诉请数额,主办法官遂召集原被告双方于11月2日到贵港法庭当面调解。庭前调解过程中,审判长和主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案件事实出发向双方当事人阐明法理,降低了原告对于赔偿金额的期待值,也打消了被告的顾虑,提出一个和解方案供双方参考。通过耐心地调解,以释法析理、循循善诱的沟通方式来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原被告双方就合伙未处理的财产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郑某当庭支付5万元散伙款给原告,同时将其他合伙财产分割并交付完毕,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审结,“调解+履行”一步到位,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来源:广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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