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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级会计职称补报名 福建省中级会计报名时间

时间:2019-10-04 07: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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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张春(化名)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林权(化名)借款8万元,由张飞(化名)作为担保人,承诺月息2分,按月付息。在付息6个月后,张春因经济原因无法归还,林权被迫向法院起诉。

不曾想,在法庭上,张春主张,林权的行为已涉嫌“高利放贷”,请求法院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耳东说法

(案例来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上,林权拿出了张春书写的借条,借条明确约定,张春向林权借款8万元,月息2分,由张飞作为担保。

然而,张春对此表示异议!

主张:双方借贷关系起源于5月16日,当张春因经营生意,经担保人张飞介绍向林权借款6万元,当时约定按月利率6%计息。本来张春是想借一二个月就还,但因生意经营走下坡路,无法偿还本金,自此向林权每月支付3600元高额利息,持续有三、四十个月,当时已有签一份借条。

上述借贷及高利计息,持续到3月31日,双方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林高权尚欠张先春借款本金6万元以及高利利息款6000元。双方经协商,借款本金6万元,由林高权再出借1.4万元,与高利利息6000元相加,凑成本案借款本金8万元。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法院认为,张春应当对前后借款的关联性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并能作出符合逻辑的陈述。

经过审理中,法院认定:

张春主张此前借款利息截至结算时尚欠6000元,但其一审陈述此前的借款支付利息至7月,经实际计算并不能得出至4月1日尚欠利息6000元的结论;二审其又变更说法为支付利息至12月,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律也禁止其反言。

故在张春未能对于借款结转的过程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张春主张涉案借款与5月的借款存在关联的依据不足。最终,法院认定张春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令其在归还给林权借款8万元,并自10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

一、在庭审中,张春也曾主张林权系职业放贷人,那么是否是职业放贷人对本案有什么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如果法院认定林权为职业放贷人,那么其在没有放贷资质的情况下放贷,那么借款合同就会因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无效。也就是说,张春只要返还借款就行,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并且之前已经支付的利息,可以用来抵扣借款本金。甚至,连借款都不用还了!@耳东说法

二、有人有疑问,张飞作为担保人,为什么没有承担担保责任?

首先,我们要明白是否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属于债权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结合本案,林权并未向法院要求追加张飞为被告参与诉讼,也就是林权放弃了自己向张飞求偿的权利!张飞当然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耳东提醒:

借钱是情分,还钱是本分!生活中,那些愿意在你困难的时候,伸出援手的人,都值得我们感恩!

但是,如果碰到非法放贷、高利放贷的,记住一点,不要客气,下狠手,薅羊毛也要薅死他们!不懂的话,关注@耳东说法,

@耳东说法关注社会热点,体味世间百态,感悟法与人生!

【#宁德时代起诉蜂巢能源不正当竞争# 】近日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宁德时代对蜂巢能源提起了诉讼,案由为不正当竞争,案件将于本月开庭。福建省宁德市是宁德时代的总部所在地。

这一案件的被告,还包括无锡天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无锡天宏)和保定亿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保定亿新)。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截至发稿前,宁德时代和蜂巢能源均未回应界面新闻关于此案的采访。

界面新闻获得的多份法院判决书显示,至间,九位宁德时代员工在离职后,分别加入无锡天宏和保定亿新,为宁德时代的竞争对手蜂巢能源提供服务。法院认定,无锡天宏和保定亿新均为蜂巢能源的关联方。(界面新闻;贝塔)

来自福建宁德某单位,金融中级职称,35岁,大专学历,工作8年,去年收入水平如下:

月基本工资500元。

双边公积金1000元。

每月补足500元。

绩效考核2500元。

年终奖22000元。

总收入9万左右,是樱花最美的城市。这个收入在当地属于什么水平?#情感故事# #我想上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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